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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

  

  3.调解制度有利于促使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双赢


  

  调解之所以可带给纠纷双方双赢的结果主要因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性使然:第一,知识产权纠纷的结果难以预料。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审判中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受专有权控制是判断侵权的一个前提,而专有权控制的边界却往往难以明确认定。例如,在著作权纠纷中,在判定一个作品是否涉嫌抄袭时,涉及思想和表达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判断是否侵权非常关键,因为著作权立法的精神是只保护表达,思想是不受保护的。但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把握使得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同样的情况在商标和专利案件中也普遍存在。其次,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权利的存在有赖于行政机关的授权,这就使得该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既然可以被授予,也有可能由于授权时存在的瑕疵被撤销。由此可见,相比较一般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言,知识产权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纠纷中时常伴随着权利是否存在而产生争议。[8]第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后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巨大。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一旦当事人一方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败诉,承受的损失是巨大的。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仅就损害赔偿一项,数额往往巨大。例如,在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处施耐德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高达3,348 亿元人民币,即便施耐德公司上诉,最终与对方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其所承担的补偿金的数额仍高达1,575亿元。[9]而停止侵权的结果则通常意味着败诉方转产和停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可能因此而倒闭。另外,知识产权纠纷裁判后果影响的层面也是非常广的,除了前面两种直接的影响外,还有许多潜在的更深远的影响。例如,在富士康诉比亚迪商业秘密一案中,富士康索赔的500万元对于两家实力雄厚的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关键问题是,富士康选择的时机是在比亚迪准备将其手机业务在香港分拆上市,而如果侵权成立的话,则可能影响比亚迪的运营以及比亚迪分拆手机业务上市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并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对于其风险披露是否充分的判断。要知道,无论是在沪深股市还是在香港股市,上市公司如果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瑕疵,便面临着重大诉讼风险。鉴于香港市场法治更完善与成熟些,这种风险可能更为现实与紧迫。[10]


  

  正是因为诉讼结果的难以预测和巨大影响,知识产权争议双方在选择诉讼时都会慎重地考虑。在没有十足的胜算时,选择诉讼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会陷入程序的泥潭,另一方面还可能承担完全败诉带来的巨大风险。而调解制度则可以避免满盘皆输的结果出现,因为调解的实质就是双方各退一步,让渡一部分利益来保全自己的核心利益,促成纠纷的解决。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说的:“调解使当事人从规则的违反与接受中解脱出来,相反,相互尊重、信任与理解的关系使当事人在缺乏事先的正式法律规定下分摊损失成为可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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