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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变“味”的政府采购(连载四)

  

  采购人肆意提高预算成本


  

  经常在年末或年初,大家都会看到有关各级政府节约采购资金的报道。不少省市的政府采购部门都会对本年度政府采购规模、采购工具的使用率、资金节约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公诸于各大权威媒体。但是,各级政府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成本预算,历年来却始终都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因为《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要求,我国法律对于项目预算环节的信息,没有规定必须对外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曾有不少从事计财业务的负责人告诉笔者,上级部门每年都要求统计汇总采购资金的节约率,大家平时可以在具体采购项目中提高预算成本,这样一来,实际执行的采购结果低于预算成本的,就是采购人的资金节约率。在此情况下,即便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数倍,但可能还是低于之前的预算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获取节约采购费用的美誉。由此而来,人们总是能够看到采购价格虚高不下的问题,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广泛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为了选择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产品或服务,采购部门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报价最低”的工具,都是比较常见的。这两种确定中标或成交产品或服务的方法,在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本中均能够看得到。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采纳“综合评分法”。现行的这部法律只是将“报价最低”或“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作为供应商是否能够中标或是否能够成交的主要标准之一。而实践中普及率非常高的“综合评分法”,只是财政部的行政规章所允许的,但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诸多强制性规定完全相悖。如果实践部门采用“综合评分法”来选择产品或服务,参与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属于最低,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采购部门需要结合参与供应商的技术含量、商务资质、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分别进行打分。由于“综合评分法”的自由裁量度非常大,不确定因素特别多,也最容易进行暗箱操作。通过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产品或服务,其采购结果出现天价的频率是非常高的,相对于客观性较强的“报价最低”原则,选择“综合评分法”更能够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也是最受实践部门欢迎的工具,故偏离采购市场平均价格以及出现特别离谱的虚高价格也就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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