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信息被任意设置为“国家机密”
按照国际惯例,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采购项目,其采购信息是不应当公之于众的;但这方面的采购项目,在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特别大。而在我国,国防设施、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活动基本上没有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因此,实践中的政府采购信息,涉及“国家机密”的非常少。但是,我们从许多政府采购争议中都会发现,投标供应商质疑采购信息透明度时,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总是以“国家机密”为搪塞,这方面的采购规模在实践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信息的采购争议,在质疑无奈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通常会继续提起投诉。而受理这方面投诉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面对“国家机密”时,往往也是诚惶诚恐、战战兢兢,以至于束手无策,最终只能驳回供应商的投诉。而对于采购项目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无论是投诉供应商还是财政部门,都无法进一步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采购部门在法庭上最惯用的手段是以“国家机密”进行抗辩,并且拒绝将“国家机密”的采购档案作为证据材料交付原告一方进行质证。在此情况下,即便是合议庭的审判长,也是无可奈何。由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作为供应商的原告来说,在庭审调查中,也是没有任何办法看到“国家机密”的证据。这样一来,凡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政府采购争议,受伤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开的公共采购信息随时遭遇屏蔽
按照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政府部门通常消费的都是纳税人的税款,基于此,采购部门和监督机关有义务保证公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均可以自由、便捷、无偿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在没有法定例外的情况下,无论是采购部门还是监管机关,均没有任何的自由权力删除政府采购信息。可是,当采购部门或监督机关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并引发采购争议时,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屏蔽官方网站上所有原先发布的采购信息。由此,所有纳税人均没有办法对这次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的“纳税人监督”,在采购部门和财政部门拒绝社会监督的情况下,类似采购争议也就不可能没有问题。
【作者简介】
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注释】
【参考文献】
[1]谷辽海.《走近WTO政府采购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