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专利授权后应进行必要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后续维护工作主要是按时足额缴纳年费和应对专利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年费并不是每年都是一样的,而是分年段阶梯上升的,故缴纳年费是一定的核实当年的年费数额,如果少缴,视为没有缴纳,就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在维持专利权的过程中应对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无市场价值时,可不再缴纳年费,以避免浪费财力。对于专利无效,一般是竞争对手或或侵权诉讼的被告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启动后,应及时应诉抗辩,并对申报的专利进行评估,特别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确实属于可被无效的情形,可自动放弃,以避免额外多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无效工作也是极为重要,如果企业专利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企业除积极应诉外,在应诉过程中,应尽量对其专利文件中的词句及技术方案做限制性的解释或排他性解释。以防止侵权人利用禁止反悔原则,而躲避专利侵权,所谓禁止反悔言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打好专利进攻战和防御战专利战略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分类,按应对市场竞争的战略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进攻型专利战略、防御型专利战略,由于这一分类对企业专利战略非常有针对性(自己和竞争对手),故在此对专利进攻战略和防御战略做进一步介绍,以便于企业专利传略的执行和方向的把握。所谓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及时地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为企业争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战略。专利进攻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基本专利战略,这是准确地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将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基本方向的专利战略,暂且把基本专利战略称之为城市辐射农村战略。基本专利战略的实施,需要比较准确的掌握行业技术现状(从全球至少是在中国范围内考察)进而确定技术的发展方向,除行业的龙头企业外,一般的企业由于技术信息有限,对市场无法准确预料,如果靠自己去准确掌握本领域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太高,比较便捷的办法是密切关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内容,国家每年会将主要突破的技术领域公布,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技术领域、政府知识产权战略五年规划中主要突破的技术领域等等,都代表着各个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且,这些技术领域,国家都有政策扶持。基本专利战略对抢占市场先机,保持市场份额尤为重要,龙头企业要保持自己的龙头地位,基本专利战略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外围专利战略,如果行业的基本专列被其他单位掌握,而又无法另辟蹊径时,可以采用具有相同原理并环绕他人基本专利的许多不同的专利,加强自己与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的战略;在自己的基本专利受到冲击时,在基本专利周围编织专利网,采取层层围堵的办法加以对抗,该战略与基本专利战略相对应,暂称为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外围专利战略不需要花费太大的成本,但它同样会对基本专利的权利人带来很多的限制,大大削弱基本专利权利人的威力,比较适合技术起点低的企业,外围专利战可以大力推动专利交叉许可的实现,该战略的执行比较适合技术起点比较低、研发团队实力比较低的企业。
第三,专利转让战略,即在自己众多技术领域取得的专利权中,对自己并不实施的专利技术,积极、主动地向其他企业转让的战略。专利的维护要付出经济成本,如果自己不实施,是无法直接带来经济价值,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应积极启动专利转让程序,不仅可以减少专利管理成本,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回报。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应慎重选择受让人,并充分重视合同中专利有效性的保障。
第四,专利收买战略,即将竞争对手的专利全部收买,来独占市场的战略。在在收买专利过程中,因充分重视下列因素:第一,专利可转让性,如果专利被质押,则无法转让;第二,被无效的风险,任何专利都有可能被无效,对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应当由权利人承担或双方共担;第三,权属瑕疵,由于国家在受理专利申请时,对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仅作表面审查,申请人可能无申请权,主要发生在个人是申请人的情形,该风险应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对于共有的专利权转让,应由全部共有人签字;第四,在受让前应做调查该专利是否被许可使用过,一旦该专利已经许可给他人使用,受让后将无法独家使用,该风险应由出让方说明并承诺;第五,在受让前,应对专利申请文件,特别是实质审查函件、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文件做详细的分析,以了解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第六,购买的专利应包括其从属专利,必须打包购买,否则,即便是购买了基础专利,由于未购买其从属专利,仍然深陷雷区;第七,专利附带的技术秘密转让问题。对于比较重要的专利,权利人很有可能将比较关键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所以使用专利技术达到的效果总比权利人的效果要差一些,只有将其技术秘密一并购买,才能生产出与出让方一样的产品。第五,专利与产品结合战略,即在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专利的同时,将自己的产品强加于对方,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战略。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329条、《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包括: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等情形。应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上述情形,应通过其他方式合理避免,如另立协议等方式予以规避。
所谓专利防御战略是指防御其他企业专利进攻或反抗其他企业的专利对本企业的妨碍,而采取的保护本企业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战略。专利防御战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专利无效战略,即针对对方专利的漏洞、缺陷,运用撤销以及无效等程序,使对方所取得的专利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战略。因无效程序的启动要支出较高的费用(包括无效申请费,代理机构的代理费、资料的检索费等),故企业不会积极主动的启动专利无效,一般只有在对应的产品要入市或侵权诉讼中才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启动后,一旦对应的专利被无效,便成为公共技术,可以免费使用,有的专利即便是最终没有无效掉,因当事人为保障专利有效而与请求人和解,请求人也可以达到用较低的费用或不支付对价而获得专利的使用权。第二,公开战略,前面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第三,交叉许可战略,即企业间为了防止造成侵权而采取的相互间交叉许可实施对方专利的战略。
10、设计出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并有效的去执行任何技术创新归根结底是由人去完成的,企业有一批优秀的人才,并不当然表示就可以获得很多技术创新,还必须的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并且有效的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