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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初探

  

  5、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专利专利文件是非常强的技术文件和法律文件,要求撰写人既懂技术又懂专利方面的法规,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本来可被授权的专利申请因撰写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被授权,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特别是发明专利。有的专利申请虽然被授权,但由于撰写的重大瑕疵,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找到瑕疵而被无效掉;有些专利文件虽然被授权,但由于保护范围过窄,没有实现最大范围的保护,只能给予很小的保护,竞争对手轻易的绕过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构成侵权。从司法实践及趋势来看,专利侵权判定将越来越严格,原来是可以适用多于指定原则的,现在却不再适用,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小,发达国家在认定专利侵权时更为严格,这也要求必须撰写一个合适地区权利要求报复范围。同时,专利申请涉及多个流程,只要一个流程出现问题(如,未按期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未及时要求恢复权利),就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每年还应缴纳年费,逾期交纳年费,专利权自动终止,这系列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繁杂的法律流程,必须由专业的人细心的处理,普通的企业人员是无法很好的完成的,在确定技术创新采取专利保护后,最好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虽然有些企业有自己的专利部门,专人申报专利,但是,一般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有限,且技术面相对比较窄,团队人员少,他们的专业能力相对于专业的代理机构还是偏弱。只有那些专利申请量特别大的单位,例如中信、海尔、联想、华为,他们每年的申请量相当大,组建自己的专利申请团队是必要且合适的,但是他们仍然将大量的专利申请外包给专利代理机构,并且有多家专利代理机构为他们服务。从国际管理或规则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地域保护原则,专利保护也不例外。作为地域保护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在该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在该国家或地区才能获得专利保护。例如,如果该专利只在大陆申请专利,未在香港或美国申请专利,则该专利就不能在香港、美国获得专利保护。故一项创新比较高的发明创造有必要考虑国外申请,国外申请的渠道包括直接向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和PCT申请。采取PCT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是否向是否向特定国家申请专利,以减少因选择不当而额外增加费用。需要强调的是PCT申请仅仅是让申请人获得了优先权,如果不向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也无法再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确定是否申请外国保护时,从实用主义出发,如果该技术创新对应的产品不向国外销售,或权利人也不到国外生产,则没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如果产品出口到国外或在国外生产,则应向对应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6、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在对技术创新进行挖掘过程中,除注重可申报专利的技术成果外,同时应重视那些潜在的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成果。一旦发掘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成果,应立即进行技术论证,确定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后,立即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往往是技术研发成果的某一具体细节,其外围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仍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关系类似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技术秘密,他的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秘密性及采取保密措施这一事实,必须由权利人举证。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备的保密制度,围绕诉讼要求展开,指定相应的制度。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即有明确的技术秘密保密制度,在该制度中应明确哪些文件或资料适用该制度,那些人具有保密义务;第二,在全体职工待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针对具体的技术秘密提出保密要求,并形成书面文件,由入会人员签字,第三,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也即企业技术秘密的借阅制度;第四,与可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但应注意的是,这些规章制度都应该是针对具体的秘密,对具体的人员作出的,不能笼统含糊。另外,保密措施还包括权利人采取的物质手段,比如将元代买或核心配方锁进保险柜里,家密码等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事实是消极事实,如果侵权方否认的,有侵权方举证,不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 另外,介绍一下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原则,了解这一原则,有利于我们制定完整管理制度。司法实践认定商业秘密侵权主要使用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即权利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所使用的信心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能证明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而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据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的,可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由于很多技术秘密侵权案,都与权利人的技术人员或接触过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有关,故,技术秘密在创新后,应当写明该技术秘密的创造人,这即是对他们的肯定,也是为将来他们泄露技术秘密时有证据证明他们接触过该技术秘密。同样,采取秘密保护后的技术秘密在借阅或复印过程中,应做好登记制度,这样既可以约束借阅人员的保密责任,也留下他们接触过该技术秘密的证据,以备万一。 IBM公司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就非常完善,他们根据一个机密与IBM公司业务的关系、与IBM公司业务的实施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IBM公司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及重要程度的高低,依次分为“绝密”、“机密”、“限阅”、“仅内部使用”等四种。根据不同的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的处理规定。例如:对外公开时,前三类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复印资料时,前量类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为了彻底实施公司的规定,公司内部也设有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技术秘密在传输过程中,都采取秘密传输的,其保密制度非常严谨实用,值得每个企业去借鉴。


  

  7、处理好既不申请专利保护也不采取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创新的公开无论是技术创新采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企业都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故并不是每一项技术创新都采取保护措施,有一部分技术创新由于创新程度不高或其他因素,为采取保护措施,而使其成为公共技术。但这种放任的方式,可能使企业处于一种潜在的风险状态,典型的案例便是正泰诉施耐德案件,在该案件中,施耐德公司主张正泰供公司的专利,在正泰申请专利之前,施耐德早已研发出来只是考虑到创新程度不高而未申请专利,但苦于当时未做好证据保存,而无法举证证明。为了解决这一风险,有必要做好技术创新的的公开工作。对于那些不准备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创新,必须尽快将其公开例如,IBM公司每月定期出版一册技术文献,将其开发的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创新公开,其每年申请的专利仅几百项,但公开的技术创新达上万项,这种公开有有效避免该技术方案被他人申请专利,即便是被申请专利,将来也可以以现有技术对抗侵权纠纷。从证据的角度将,出版公开无疑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出版公开存在以下缺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证明具体的出版日期的,出版公开一般以出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公开日期,而不是发稿日,这样就有一个时间差;从经济的角度讲,如果不是好的文章(创新程度比较高的文章)难以出版,即使能出版,陈本也比较高,且拖的时间长;一般的企业技术创兴的量都不大,不可能向IBM一样,创立自己的公开杂志。从实用而的角度入手并结合证据法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最便捷成本最小的,莫过于电子公开,并形成电子证据(如果《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证据,可以作为原件使用),目前中国唯一可以做电子公开(即“时间戳”)的机构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址:www。tsa。cn,具体操作步骤,可以登录该网站了解),做一次电子签名也才10元,该单位所做的时间戳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的人民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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