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技术检索是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新产品的有效方式。虽然申请专利的技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使用,其保护期长达10年或20年,但是,专利保护的前提是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我国大部分专利,特别是高校申报的专利,很多因没有缴纳年费,而变成公共技术,使用这些被终止的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有些授权的专利,因为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无效或可以被无效掉的专利技术,也成为公共技术,可以免费使用,这样大大减少了研发成本,加快了企业技术更新。
第四,专利检索可以有效的避免专利侵权的发生。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未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很显然,专利侵权不以行为明知为前提,而是以有实施行为为充分必要条件。在专利检索过程中将企业所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技术对比,可以及时发现自己所实施的技术是否涉嫌专利侵权,一旦发现应尽早采取措施,避免陷于专利侵权纠纷中。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是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响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技术方案就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2、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具体的技术研发计划企业研发计划首先要选定研发的技术领域,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并结合企业的技术优势以及现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因素综合确定研发的技术领域。研发的技术领域可分为短期研发计划、中长期研发计划。短期研发对象一般是企业现阶段面临的技术问题或行业面临的技术难题,由于在这方面的技术问题往往是单一的技术问题,一般可以在短时间内突破,越早突破越快速冲击市场,节约企业生产成本,且容易投入实际生产,快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中长期研发计划代表某一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有的甚至还没有被人们注意,其技术难题相对较多,研发周期较长,一旦研发出来,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占领市场,但投入应用的成本相对较大,中长期研发计划是放眼未来的专利战略,虽然中小企业实施中长期研发计划成本较高,但一定要关注这方面的技术问题,这是居安思危的表现,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期的生存下去。企业研发计划的制定一定的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优势,保证计划的可实施性。中小型企业先从企业生产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入手,制定短期技术并有效执行,通过大量的小专利提升企业的实力,大中型企业除制定短期研发计划外还应充分重视行业发展方向,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以保证或提升在行业内的优势。
3、挖掘潜在的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有自己的技术创新,有些创新是无意中发现的(例如汽车轮胎、苏37飞机的机翼结构),有些创新是经过多次试验花费当量人力、物力得到的,但并非所有的技术创新都可以申报专利,有些技术创新虽然可以申报专利但需要站在另一角度进行申报,才有可能授权,故必须对技术创新进行筛选、挖掘,才能提炼出专利技术进而申报专利。但由于研发创新人员往往都是技术人才,对专利制度不熟悉,对专利只有概念认识,不清楚如何挖掘技术创新中的专利成果,如果企业缺乏既熟悉技术又熟悉专利的人才,或技术人员对专利没有较深的认识,首先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专利培训,加深他们对专利的认识,促使他们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专利的发掘、挖掘,或者设立专人挖掘技术研发成果中的可申报专利技术,避免技术成果成为公共领域的技术,为别人做嫁衣。
4、技术创新后,要及时确定保护的方案技术创新获得突破后,首先要考虑的便是知识成果的保护问题,而技术方案的保护无外乎是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二者的优缺点在于:采取专利保护的缺点在于技术方案必须的公开,他人可能在该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开发出新的专利,其他人可能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技术,在某些情况下维权非常困难,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缺点是,同样的技术方案可能被他人攻破,一旦被他人攻破,该技术方案无法再独占的使用,别且一旦他人将其申请专利,自己将无法自由使用,且商业秘密被公开后,就无法独占性的使用;采取专利保护的优点是,不需要付出保密成本,任何人使用该技术方案都应经权利人许可(强制许可除外),并支付许可费用,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自己独占性的使用,在该技术领域享有绝对的优势,例如云南白药配方。除考虑二者的优势外,还必须认真的审核技术方案适合那一种保护方案,其唯一的标准在于技术方案是否容易被他人反攻。任何技术方案都凝聚在产品中的,故技术方案的运用,必然伴随着产品,而产品是流通的,同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技术创新的产品,如果可以通过产品的特征推导出实施的技术方案,无论该技术创新如何的高,只能采取专利保护,机械领域的创新最为明显;如果同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产品推导出对应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考虑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例如配方类发明。一般来说产品的配方及方法发明可以考虑采取技术秘密保护,凡产产品结构发明创造及不复杂的化学发明,基本上只能采取专利保护。有很多技术创新后,并不是每一个技术要点都得采取统一的保护方式,事实上很多技术创新中,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方法发明。但在此,在采取两种保护方式并行的技术创新中,必须准确把握专利保护中“技术方案充分公开”的要点。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说实用新型(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发明创造的充分公开时围绕权利要求进行的,而权利要求又围绕着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展开的。故在申请专利时,必须考虑通过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哪些问题,这些技术问题不能包括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而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要把握这一点,就可以很好的处理二者的关系了,除涉及数值范围的发明创造外,对于产品或方法发明创造,大多数说明书都是照搬权利要求书,在对解决问题的原理做必要介绍,也基本符合充分公开这一法定要件了。确定专利保护后,应当及时的申请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专利申请才是先申请原则,即统一技术方案被两个以上的人申请专利保护的,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同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是符合新颖性要求。所谓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申请人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公布在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现有技术(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设计),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而不是先创造原则。故技术成果应及时申报专利,以避免被他人先申请或公开。故,如果技术方案不及时申请专利,一旦被他人先申请或被他人公开,就无法获得专利权。需要强调的是,及时的申请专利,并不等同于立即申请,而要重视适时的申请,因为一旦申请专利保护,技术方案必然被公开,而技术方案公开后,你的所有竞争对手都能够了解到该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可能恰恰是他们在解决某一问题时所未解决的难题,一旦被他们运用,必然会大大缩短他们在某一问题上的研发周期,所以,如果该技术方案时竞争对手急缺的技术方案,为了延缓竞争对手的研发,可以暂作技术秘密保护,而延缓申请专利。如果该技术发难不立即申请专利可能被他人公开或申请的,可以充分利用我国优先权制度及公开制度,先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申请,在专利被公开之前(记载于待出版的专利公报之前)撤回,然后再申请,这样可根据优先权制度,而保证自己的在先申请的地位,并且专利被公开之前都处于保密阶段,除具体审查员外,其他人都无法知道,竞争对手更无法知道,采取这种方式所付出的对价也仅仅是多缴纳一次专利申请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