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时将精心设计的商标注册登记产品未到,注册商标先行,这是企业商业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未经注册的商标只能称之为商业标志,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但保护力度相当优先,主要经注册核准后才给予《商标法》保护。并且,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登记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就授予谁,先使用并没有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时,还应注意其注册类别不能仅限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内列,对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相近似的类别,都尽量予以注册,以防止被其他人注册。同时,在被选定的商标注册登记时,还应注意将与被选定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予以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同时还注册了“哇哈哈”、“哈哈娃”、“WA HA HA”等外围商标,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外围商标保护其核心商标“娃哈哈”。在此需要做重要提醒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并非一次注册永久保护,期限届满前应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商标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注册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不予续展。 3、约定商标的著作权属。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应当注意原始权利的权属问题,对企业来说,企业自身无法设计商标,都是由企业的员工设计出来的,当然也有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或个人设计,这时原始权利人都可能不是企业自己,所以有必要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商标载体的所有权、独占的使用权、著作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除外)等所有相关权益,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即使发生,自己也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即便是企业员工设计的,且企业也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仍然有必要签订书面的权属协议。
4、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到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很多注册商标都不是规范的文字叠加,而是带有技术创意的作品,特别是带有图形的商标,而《商标法》无法给注册商标以著作权保护,虽然作品自创立完成之日起便享有著作权,但完成时间往往不能准确确定,而到著作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证明作品完成时间的有力证据,故对由艺术创意的商标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是本有必要的。这样,注册商标不仅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大大提高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5、充分使用注册商标任何商标只有使用才能提高其知名度,体现其标识价值,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易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使用可以是权利人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给其他主体使用。许可使用是发挥商标价值的重要方式。商标许可根据对权利人的限制不同分为普通许可(权利人可以使用并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排他许可(权利人可以使用,但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和独占许可(权利人不能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作为权利人,为保证商标的信誉度,依法可以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进一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许可人应当尽量将许可合同备案,以备将来侵权诉讼或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使用时间和使用量以及成本投入档案材料的保存,这些材料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时是非常有用的。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注意保存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实践中常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有使用行为,可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无法提交使用的证据,结果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要求提供使用的证据,在同一日申请出的商标的,授予先使用的一方,故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其次,使用过程中不能改变注册商标的样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不能被视为是使用注册商标,且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有被撤销。故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一般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如果以仅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显著特点的形式,虽然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的商标不完全一样,但保留了原注册商标的主要特点,可视为使用,一般尽量不要改变注册商标。再次,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标上同时使用多个商标的问题。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注意标明注册标记,并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该多个注册商标。最后,商标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6、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的知名度反映了背后的企业技术、产品质量、竞争状态、发展前景、综合实力等情况,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是带领企业开拓市场的加速器。驰名商标除其本身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信誉、质量及独特的品牌价值等强大的无形价值外,相对于普通商标,《商标法》给予超过其原有注册类别之外跨领域保护,并且跨地域给予保护,同时,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也可以得到保护,而不被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驰名商标是每个注册商标的最高荣誉,是每个商标权利人梦寐以求达到的。驰名商标认定可以有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注册复审程序中认定)及司法机关(商标侵权认定,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是以商标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为前提的,没有好的产品或服务,驰名无从谈起。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新闻报道或商标负面新闻而知名,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的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