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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野下的民主逻辑

  

  首先,民主在传统的政治哲学语境中有以下几种界定。在国家制度层面上是用以区分贵族制,君主制,共和制的一种制度形式。认为民主制是一种某些利益集团用以维持发展其利益的一种国家制度。这倒也指出了民主制的一种重要特征,即在民主制下追求利益是符合社会终极目标的。而到后来,三类民主制比如参与性的民主,代议的民主,慎议的民主,都是论述个体如何在既成的民主前提下如何确保自己的利益的形式的问题。诸如此类,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解释。


  

  而本文中的民主却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上述的制度性的民主,而在意识性的侧重点上解读民主。即主要是从个体在意识上对某物的追求,来获得使个体生存,发展的条件。因此是一种将要性的意欲性民主,而非在国家制度下的个体争取权利,限制权力的制度性民主。


  

  既然本文中的民主将侧重于意识性的解释,那必须要内在了解这种民主的构成因素与逻辑。本文认为有三个因素,即怎样的主体,在怎样的条件下,追求何种目的。首先,民主的主体有一定的历史范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形态中的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民主的主体。因为只有足够的信息能确认到自己的最大利益并且有能力实现其利益的主动个体才能称之为民主的主体。因此可以用主动性来理解民主的主体。民主的主体只能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不能出现在比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摆脱了外在的社会性质,如出生,血统,等等。而是用明显的经济联系起来的普遍的各自独立的追求不同的目的互相不干涉的原子化的个体。民主的另外一个要素便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如上文所述,原子化的个体只能在一个平台下,即一种基于普遍的摆脱了外部的差异高度抽象化的社会成员在一种虚幻的契约意义下的平台。这也和”无知之幕“所描绘的一样,各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虽然在现实中各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社会与国家层面上确是一样的原子结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基于利益下的社会在个体于法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推动历史发展。


  

  最后一个范畴便是追求的目的。这也是意识为前提下个体如果理解民主的涵义。总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个体追求各自的利益有一个限制条件便是法。个体不能在肆无忌惮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有两种因素制约着个体的行为,即道德与法制。道德作为柔性的规约法则制约着个体的行为,而法制则作为刚性的规约法则制约着个体的行为。社会个体在道德与法制的前提下获得和维持着自己的利益。但是,利益并不是直接的物质需求。当把利益理解成物质需求时社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便会发生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社会成员被物质所束缚而成为工具。因此,民主的目的不仅仅是物质资料的获取,还应该包括对各种道德性的理念,精神性的历史产物的追求。对权利的维护与发展并不是仅仅满足物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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