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确适用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既然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上载至网站中,构成对着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那么我过《着作权法》还有何必要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上载至网站中的行为会导致作品在远端服务器的硬盘(有形载体)中形成永久复制件,构成复制行为。如果只有复制权而无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必须以侵犯复制权认定侵权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非法复制件的数量来计算赔偿数额。而上载作品至网络公开传播,虽然只形成一个非法复制件,但是却导致无数人的反复下载或者在线欣赏,仅以一份非法复制件来衡量损害后果,对权利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传播权的一种就可以解决此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传播范围来衡量而不是以非法复制件多少来判断赔偿数额。
三、网络环境下的间接侵权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一)、什么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有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而实施受权利人控制的行为,即会构成“直接侵权”。也就是说,专有权利划定了一个只有着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才享有的特定领域,未经着作权人或者法律许可而擅自闯入这一领域即构成“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影响直接侵权的认定。如果直接侵权者确无主观过错,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有过错的侵权者有所不同,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并不在着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内,将其界定为对着作权的侵犯时出于适当扩大着作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或者这些侵权行为的可责备行,因此必须以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间接侵权包括以下两种:(1)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2)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的解决措施:
网络环境对着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行、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和迅捷性。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最经常的表现为未经着作权人同意而复制、传播作品。由于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的成本极低、质量极高、速度极快,只要有份非法数字化作品被置于网上,短时间内疚可能被反复复制,广泛传播,从而给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然而当侵权行为发生后,着作权人却有很难找到直接侵权者或者直接侵权者的支付能力有限,造成着作权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这时,追究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成为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