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
物权法》中有关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起诉至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开庭审理,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众所周知,《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样本案就成了在我国《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第一起适用《
物权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那么本案判决援引《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新实施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本案原告起诉时,《
物权法》尚未正式实施,故原告只能依据《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在审理本案时,合议庭经合议认为,《
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时被告李四仍然侵占原告张三的房屋,这种恶意占有行为一直在持续,故本案援引《
物权法》第
三十九条、第
二百四十二条、第
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存在冲突。
“法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制原则。我国也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重要的民事立法原则之一,《
物权法》也不例外。之所以要“法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要维护秩序,特别是对于《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尤其如此,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
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持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已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而带来不必要的纷争。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一书中对《
物权法》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解读。例如《
物权法》第
七十四条是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但不能说《
物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现在的车库、车位就都要根据这条规定重新确定权利归属。从溯及力的角度来看,《
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也是处理有关问题时如何适用《
物权法》的标尺。因此正确理解《
物权法》的不溯及既往规定,对于正确适用《
物权法》无疑是相当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