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第一案”中的法律溯及力问题探析

  
  被告李四辩称:李四与张三之间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对私改遗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所有权“带户发还”给张三没有意见,但私改遗办公室安排的XX市XX区XXXXXXXX公寓X栋X门XXX号房屋面积太小,且李四正在对该住房进行装修。如果张三补偿李四经济损失6 500元,那么李四同意退房。否则,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2月5日,私改遗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带户发还”给张三。2005年9月29日,经XX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权属登记,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归张三所有,张三已领取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于1959年被“私房改造”,落实房屋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前,该房屋内的西侧北向房间(使用面积14.30平方米)作为公房由李四租住,每月租金为21.58元。落实房屋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后,李四未与张三签订《“私改遗”发还房屋“带户发还”续租合同》,且既不支付租金,又不退还房屋。双方为此多次交涉、协商未果。2007年5月,私改遗办公室将李四安置在XX市XX区XXXXXXXX公寓X栋X门XXX号房屋居住,李四已办妥该房的入住手续,但仍然拒绝腾退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私改遗办公室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对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受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李四与XX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然而,在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内,租赁物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发还给了张三,之后李四与张三未签订续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而本案中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内,原公房租赁合同对李四与张三仍然有效。但在原公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李四则应与现房屋所有权人即张三续签租赁合同。如果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则承租人李四理应腾退房屋给张三。本案中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李四未与张三续签租赁合同,而且私改遗办公室又已另外给李四安排了住房,故李四对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占有的依据即本权为租赁权已经丧失,李四拒绝腾退该房给张三已构成恶意占有,因而张三对被李四恶意占有的房屋依法享有返还请求权。同时,李四应对恶意占有期间给张三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照XX市落实房屋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平原则,房屋租金损失以原公房租赁合同租金的5倍为标准确定为宜,即自2004年1月1起按每月107.90元计算至2007年9月止。另外,虽然李四的恶意占有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但其行为一直持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李四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本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四搬出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并移交给张三;二、李四赔偿张三房屋租金损失4855.5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