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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权的界定和性质

  
  (二)、环境权的主体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环境权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应有权利,世俗的权利,是所有社会公民不分肤色、年龄、种族、国家都应平等地无区别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既包括当代人又包括后代人。法人和其组织也是环境权的主体,部分观点认为法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其实是法人内部成员在行使,因而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事实上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也需要它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它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都必须占用一定的场所、空间和环境资源,它的产品质量和原料等也要求有个适合生产的适宜环境,同时这些活动必须以不对环境资源受破坏或污染为前提。因此,法人也有享受适合本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它也是环境权的主体。同时,国家根据宪法的授权拥有保障全体人民,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良好环境权益的权利,表现为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权环境监督权等。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更多的是作为管理机关,受委托代管这个本国公民、法人等所享有的这个适合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生态资源要素等形成的环境生态整体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权的客体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的客体应该对主体所享有良好环境的环境生态价值功能,也就是环境通过土地、森林、水、大气等要素组成的统一体,生态环境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和冲击的容量、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观赏性等生态价值功能。这种生态价值功能以融合于实物载体整体性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来满足人类、法人等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正是环境生态价值功能的良好存在和运行,才能保证环境权主体享受所谓的日照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和景观权等,尽管环境生态价值功能所保障的并不只是这些自然人日常生活所能直接感受到的良好环境要素,更根本的是环境生态价值功能保证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发展的必要环境,提供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和发展所需的资源。
  
  (四)、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权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对稀缺资源,协调资源在开发、利用中的合理分配,环境权的实质是要明确人们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权利。正因为环境权中的生态性权利首要强调的是其生态性,学界普遍认为应该把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审美权安宁权、通风权、户外休闲权等这些环境权的生态性权利作为环境权的主要权利,这一部分权利也被认为是环境法的实体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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