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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权的界定和性质

  
  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享受舒适环境的权利”3,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4,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5。或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6。或认为“环境权应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7或认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法律权利,它在国内法上即表现为公民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即表现为人类环境权。”8也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9
  
  以上观点在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存在着分歧。在主体方面,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当代人和下代人。而有的观点中环境权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还有法人、组织和国家甚至非人主体。在客体方面,有的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只是环境生态功能,而有的观点认为环境权的客体还有财产权、人身权和各种环境要素及环境要素的有机整体。在内容方面,有的观点认为享受良好生态功能的权利,而更多的观点是认为环境权的客体除了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外还有使用环境资源要素,如环境使用权、环境收益权和环境处理权等。
  
  二、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应界定应该首先界定什么是环境,在特定的环境含义上来界定环境权。所谓环境权,就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存及发展的环境的权利。这里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等组织和国家,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
  
  (一)、环境的定义
  
  环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任何单个的物质都不可能单独构成环境,环境是有一定数量、结构和层次的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物流和能流的统一体。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当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其主要是自然环境,但也不排斥与人类生活有密切相关的人为环境10。生活环境就是指以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如房屋周围的空气、河流、花草树木等。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如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等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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