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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权的界定和性质

浅析环境权的界定和性质


On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


许伟煌


【摘要】随着人类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的发展正积极寻求和探索着一条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而对环境权的不同认识,无疑影响环境法的发展,也影响着相关的立法。本文试对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种种定义和理解,分析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基本权利的性质。
【关键词】环境权;生态功能;权利
【全文】
  一、环境权的概念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率先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1960年,西德一位医生,就人类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认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规定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首次引发是否将环境权追加入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对美国民权条例没有提到公民有权免受私人或公共机关撒播致死毒药的提出呼吁,再次掀起一场关于环境权的大辩论。在关于公民对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能否提出权利要求的争论中,美国学者萨克斯以“公共财产论”和“公共信托论”为基础提出“环境权”理论,引起了强烈反响。稍后又在欧洲以及日本引起了环境权的进一步讨论,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该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上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人和将来世世代代人的环境的庄严责任。”2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又肯定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蔡守秋教授于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环境权初探》一文,随后,又有许多学者参与进来,20多年来,有关环境权里理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发展,但研究的深入尚未消除理论的分歧,对环境权分歧较大。对环境权的理解,由于立场或角度不同,也存在明显差别。目前理论上对作为一种独立权利的环境权的认识,主要有如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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