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非常清楚地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后即属于医疗废物,被明确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之“感染性废物”,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销毁等处理。既然名称和被定义、被要求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又明令“不得重复使用”,顾名思义,应当也只能是一个一管(带针)一次,不能多人多次或多管(带针)使用。
这是界分防治所“一管多用”行为是否正当,“行业惯例”是否合法,仅仅是规范与“不规范”的问题,还是违法、甚至是犯罪问题的标准和基础。
二、结核菌素试验(PPD)皮试“一管多用”━━既不是正当与否问题,也不是规范与“不规范”的问题,而是已经构成了违法。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甚至有可能涉嫌疾病防治失职罪等方面的犯罪问题。
防治所在对驻马店市9000名左右的中小学生进行结核菌素试验中,以每10个学生或几个学生共用一个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明显违背了前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无疑。
至于防治所以10个学生或几个学生共用了一个“针管”,但每个学生都换了一个针头为由,并引用了理论书籍,似乎为行业惯例,从而辩解自己的行为正当。这种辩解和理由是否有科学、医学和法律依据呢?
从表面上看,虽然“针管”共用,但执行的是一个学生单独的一“针”,又不回抽,皮试位于学生皮肤层,既不会造成交叉感染,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也许正是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性为“不规范”的根据所在。
孰不知:一个单独包装袋里取出的一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本身属于一个整体,并基于其整体性为一次性使用。谁赋予了防治所取下另外9支注射器上的针头,安装到一支针管上的权力?谁又能保证没有回抽现象呢?一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防治所所称的针管,使用到10个或几个学生身上,一方面已经是一“管”10用或几用了,另一方面一个一次使用无菌注射器管上换上10个或几个一次使用无菌注射器上的针头,已经形成了二次、三次……污染。无论是重复使用所谓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管”,还是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上的“针”,其本质属于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的行为,违反了不得重复使用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不妨就近作个比较,同为河南省地级市的新乡市,于2005年3月制定了《新乡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该《办法》第34条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结核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结核病预防工作的;(二)…(三)…(四)…(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
执行的都是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针对同一问题,为什么在驻马店结核病防治所可以重复使用一次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管多用”,河南其他地方禁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