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远非对策
在我国大陆的涉性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以及犯罪学的话语体系下,“道德分析”似乎成了理想的范式,“高尚”的“性道德”包打天下,并且成了理性缺位、理论苍白的遮羞布。而孰不知:
“……统一的性道德实际上是一种虚幻,根本不存在。但道德的荒谬之处就在于使‘道德者’自认为或公认为有了一种道德权力,用以惩治‘不道德者’。这在性的方面尤其明显。例如,在传统社会,面对通奸者,再下流的王八蛋也似乎具有了道德上的优越性,都有权对通奸者‘扔石头’,都有权辱虐通奸者以满足自己卑下的、变态的淫欲。(小说《金瓶梅》第三十三回讲了这么一件事:一个连续奸占了三个儿媳妇的‘陶扒灰’,在一对被捉奸的叔嫂面前竟然也道貌岸然地说:‘可伤!原来是小叔儿要嫂子的。到官,叔嫂通奸,两个都是绞罪。’--原注)道德通常无人性。开口‘道德’,闭口‘风化’者,多为丧失人性、心理变态、虚伪做作、暴戾冷酷之辈。表面上的‘仁义道德’与实际上的‘男盗女娼’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道德道德,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3]
我们的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权利成为思考、评价问题的最重要的标尺,人类的“性权利”,尤其是我国公民的“性权利”现在到了应该得到“认真对待”的时候了。我们的社会是“走向法治”的社会--众所周知,“法治的经典定义”包含了“普遍服从”和“良法”两项基本内容,而且“良法”应该先行--现在到了用“良法”的标尺丈量我国涉性立法的时候了。
在当下,我国大多数民众的性观念早已走出“中世纪”应可谓不争的事实[9]。我们的涉性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也理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与其说是代表民意抑或引导民意,毋宁说是诱奸民意甚至强奸民意。包括犯罪学在内的学术研究则应该发挥其批判的功能,推动包括新的性观念在内的新的道德观念的建构,祛除“泛道德化”,旗帜鲜明地反对“伪道德化”,惟其如此,才能为我国立法、执法及司法改革提供优质的学术资源;否则,如果学术研究中充斥的是高分贝的所谓道德批判,而科学、理性的分析被抛诸脑后,如此“学术”我们不要也罢!
祛除“泛道德化”、反对“伪道德化”的最有力武器乃“权利”观念的高扬及落实。就本文而言,需要强调的是“性权利”。可以想见,这也是祛除“泛道德化”、反对“伪道德化”作业中艰难、核心的一项--原因之一是“性权利”在当下连“正视”的待遇都没有得到。惟其任重道远,更需尽早推动。值得庆幸的是,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对“性权利”的学理“正名”,其中前文两次引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作为人权的性权利--一种人类自由的视角》堪称开山佳作,笔者愿借其文字作结,以作为对于“性权利”的美好期盼:“‘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性的方面也应该这样。这样自由、美好的社会,是一个自由的、和谐的社会,但这样的和谐,必须通过容许每个人在性上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才能达到。理想的性文明社会应当类似一个迪斯科舞厅: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跳自己的‘性之舞’,但所有的人之间又有一种动态的和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