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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茶女的胸围与应聘者的权利

采茶女的胸围与应聘者的权利


郑毅


【关键词】胸围;权利
【全文】
  

  日前一则报道说,4月14日,信阳一人才网站上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河南固始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招聘全职口唇茶采茶工,岗位要求应聘者需为女性(无性经验者)、胸围为C罩杯以上、身体明显部位不允许有伤疤及受伤等痕迹,并引起了网友热议。笔者也不不禁纳闷:以上种种与应聘者的隐私密切相关的条件同采茶的工作究竟有何必然关联?是否有侵害应聘者权利之嫌?这里就涉及到两个宪法权利的问题:公民的隐私权和就业平等权。


  

  就隐私权而言,美、法等多国宪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都有规定。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并未明确提出,但却在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权、第39条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和第40条的通信自由权中有所涵盖,即为典型的宪法未列举权,属宪法保护的当然范畴。当然,权利绝非漫无边际的,当在出现必要的条件且该必要条件并不违背法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隐私权是可以被适当限制的,如警务搜查、机场安检等。在“采茶女”事件中,隐私权被限制的唯一前提是:上述招聘条件的设置是否必要且合法?这就进入到对第二个宪法权利的讨论当中。关于平等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就蕴含了以“禁止歧视”为内涵的“就业平等权”。简言之,就业平等权就是指在满足所应聘工作的基本条件或一般性要求的前提下,不同的就业者或准就业者(求职者)应当享有同样的被录取的机会或可能性。于是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处女”、“胸围”、“伤痕”等条件是否为所应聘工作--采茶的基本条件或一般性要求?易言之,这些应聘条件的设定是否必要且合法?西九华山风景区地接部负责人解释说,4月16日至5月18日,西九华山风景区将举办行“首届西九华茶竹文化节”,其中“处女口唇贡茶采茶表演”为活动的一部分。“此次招聘的10名采茶女将在茶竹文化节上表演口唇采茶工艺,传承历史习俗。”如果传统果真如此,那么笔者以为“处女”之说似乎可以理解--毕竟在许多传统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是有许多“行规”的,如按照传统工艺,法国的古典葡萄酒也要求由处女将新鲜的葡萄踩榨成汁。然而“胸围”和“伤痕”之说就显得荒诞不经了--古人是否知道“罩杯”为何物?传统保守、的古代茶女是否也要衣着暴露是故被要求无明显伤痕?即便回答是肯定的,我们是不是也应当在新的历史背景环境和社会道德风尚下作一改良呢?综上,“采茶女招聘”事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就业歧视,当然也同时侵害了应聘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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