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

  
  环境法律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符合法律的属性,环境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应遵循法律的内在逻辑。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逻辑,就是指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建构应该符合法律自身的逻辑,满足法律的自洽性需要。比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认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决等应符合法律的理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逻辑,归根到底是环境公益与诉讼关系的法理审查。它又可以拆分为以下几点:第一,环境公益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得以维护?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是什么?第三,能够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第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其他法律特征。

  
  (一)环境公益与诉讼的关系

  
  环境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环境利益,具有共享性、不可分割性。它是一种真正的公益,不同于个体私益的相加。[1]

  
  在我国现行诉讼体系中,存在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块。在刑事诉讼中,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刑事公诉案件均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诉讼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其个体私益免受侵害。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与案件事实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具有原告资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按照传统的理解方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均是指实体上的权利遭受侵害,是对个体私益的救济。对公益的侵害,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原告资格。

  
  事实上,这背后隐藏的是传统法律理论对公益与私益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私益的救济,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而对公益的救济,除刑事诉讼外,一般是通过将国家和政府作为公益代表人,赋予其维护公益的公权力。国家和政府直接行使公益维护的公权力的具体方式是行政管理。在现代国家权力配置中,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实现争议的法律,行政实现公共利益。[2]对于环境公益,同样如此,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将政府确定为公益代表人,政府以环境监管的方式维护环境公益。由此可见,按照上述公益与私益二元保护的思路,公益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理念不相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是没有生存余地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