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契合了“金融”的基本内涵。学界普遍认为货币和信用是金融的核心要素。即,金融是所有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及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和运作的交易行为的集合。[11]那什么是货币和信用呢?马克思主义认为货币是一种承担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之特殊社会职能的一般商品。[12]这意味着,一方面货币具有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能力;另一方面货币仍保留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西方经济学则更倾向于将货币定义为任何一种被普遍接受为交易媒介、支付工具、价值储藏和计价单位的物品。[13]至于信用,则通常被认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所提供的一种资源,债务人可在日后偿付而无须立即偿还,从而形成债务。广义上,任何一种形式的延期支付(deferred payment)都是信用。[14]
碳信用具有货币(currency)的特征。由于不同主体间减排能力和成本的差异,排放权交易允许主体通过购买碳信用来履行减排义务,而超额减排的主体也可以通过出售碳信用来获得收入。故而,不同主体间的减排成本差异就可以用碳信用的交易价值来衡量,碳信用也因此具有了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潜力;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被普遍接受并出现一个通行的、可衡量各种货币地位和币值的碳信用计价标准与相应信用和流通体制之后,碳信用就具备了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条件,进而可发挥其作为交易媒介、支付工具、价值储藏和计价单位的功能。同时,碳信用自身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保留着一定的商品属性。而且,碳信用还与货币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与货币可依不同汇率相互兑换类似,不同种碳信用间也可按一定标准确定相应的含碳比价(“碳汇率”)相互兑换。[1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也认为,碳信用与货币性质类似--其价值在于可用于履行某种义务,而且它的价值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故而,应该对碳信用与货币在会计上进行同样处理。这一观点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认同。[16]
支撑排放权交易及相关市场正常运行的最大基石是信用,主要包括联合国信用、国家信用、独立第三方核证信用和交易双方信用等。从宏观来看,通过联结不同排放权交易体系、对减排项目进行审批等方式,联合国信用和国家信用为排放权交易构建了一个约束性的市场框架。就中观而言,经由核证机制,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用自身信用对碳信用进行“背书”,来保障其质量的可靠性。而从每一笔微观的排放权交易来观察,排放权交易能够达成的基础就在于买方相信其所买到的碳信用是真实可靠且无瑕疵的,不存在因“重复计算”或不符合“额外性”等标准而被撤销的可能,而卖方也相信买方能够如约付款,即交易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这一基础在远期交易中就更为重要:买方在交易达成时已支付了价款,但其所购碳信用却将在未来交割的,买方参与交易的前提在于相信其在未来能够如约得到质量可靠的碳信用;而从交易达成到完成交割的这一段时期,买方将承担卖方不能履约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