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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问题的实质是故意犯罪既遂成立与否

  

  五、归纳总结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存在大量的根据行为对象或者工具的不同,设置为不同的罪名或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不同行为类型的 条文。实践中可能发生这样几种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1、行为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同一行为类型中的不同要素,如伪造的汇票和变造的本票;2、行为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不同行为类型,如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与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3、行为对象属于不同构成要件即不同罪名中的对象要素,如伪造的国库券与伪造的汇票;4、误以为是真实的对象而事实上属于伪造的,而真实的与伪造的属于不同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从条文上看仅规定了真实的对象,而行为人误以为是针对真实的对象而实施,事实上是伪造的,如误以为虚开的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际上虚开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两罪法定刑的轻重,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所对应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即法定刑相同型,如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主观所对应的罪名的法定刑轻而客观实现的罪名法定型重即主观轻而客观重型,如误以为是使用伪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3、主观所对应的罪名重而客观事实所对应的罪名轻即主观重而客观轻型,如行为人误以为非法出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事实上非法出售的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无论是具体的事实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错误,无论是采取具体的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事实错误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均是:是否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以及成立何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若两罪所保护的法益完全相同,或者法益存在包容、交叉关系时,才可能认为构成要件存在实质的重合;对于法定刑相同型,若能将客观实现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与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即规范性意义上存在与客观事实相对应的故意,则成立与客观事实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既遂;对于主观轻而客观重型,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只可能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既遂犯,若认为客观实现的重罪事实规范性地包含了轻罪客观事实,则成立故意的轻罪既遂犯;对于主观重而客观情形,由于不存在重罪的客观事实,所以只可能成立轻罪的既遂犯,若能规范性地认为重罪故意包含了轻罪的故意,则成立故意的轻罪的既遂犯;若刑法仅针对真实的对象设置了罪名,则对象仅指真实有效的对象,不包括伪造等虚假的对象,因而,误以为在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而实际上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时,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或未遂。


【作者简介】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注释】参见刘华:《票据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等等。
参见刘长秋:“再论持假枪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
参见张明楷:“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112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页以下。
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页。
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33卷第2号,第140页。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260页。
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403页。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页。
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40卷第4号,第269页。
参见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有斐阁2007年版, 第221页。
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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