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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问题的实质是故意犯罪既遂成立与否

  

  因此,上述设例相关问题只应作为错误论问题加以解决。


  

  二、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实质在于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与否


  

  国内外刑法理论一般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下简称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下简称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关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刑法理论上存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抽象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4]


  

  其实,无论是具体的事实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错误,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是要解决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成立,是否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以及成立何种故意犯罪既遂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解决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之所以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问题的处理上没有分歧,是因为两种学说都认为主客观统一了,故均不否认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行为人把甲当乙予以杀害,因为杀“人”的故意与致“人”死亡的结果之间统一起来了。之所以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问题上二说也没有分歧,是因为二说均认为主客观上原则上无法统一,所以只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例如,行为人出于杀狗的故意,却杀死了狗的主人,由于杀“狗”的故意无法评价为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也无法评价为致“狗”死亡的结果,所以无论如何主客观不能统一起来,因而,只要不持抽象符合说,结论就只能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同理,在出于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却杀死了狗时,只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毁坏财物罪(现行法上不构成犯罪)。之所以在具体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即具体的方法错误问题上二说呈现对立,是因为,具体符合说认为,对甲对象的故意不能转移为对乙对象的故意,因此,在行为人朝甲开枪,因为子弹偏离却打中了站在甲旁边的乙时,由于行为人只对甲存在杀人的故意,对乙没有杀人的故意,无论对甲还是对乙,主客观上都没有统一起来,结论当然只能是成立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于乙的过失致人死亡,形成想象竞合;而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事实上也导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主客观统一起来了,结论当然是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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