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10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

  

  点评:律师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解放以来,律师一度作为反动分子被禁止。律师制度恢复后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曾把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局隶属的公务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1996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反映律师事务所改革的现实,将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2007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取消国办所和合作所,保留合伙所,允许新设个人所。而现在,中央似乎又要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李庄案发后,司法部发通报其实没有必要,全国这么多律师,每年肯定有犯罪的律师,司法部特意为李庄发通报其实还抬高了李庄。如果要说借李庄案给全国的律师以警示教育,我想是外行在跟内行上课。作为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其法律知识肯定比起草通报的公务员来的强。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其实是明知的,尤其是刑事律师,为什么律师敢冒风险,其一说明律师在履行律师法赋予的职责,为接受委托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二说明政法部门办案中有问题,有不规范的地方,可以让律师“借题发挥”。律师制度改革以来,个人作为一名律师,自己的体会是,总体来说律师是遵纪守法的,而且胆子也比较小,不敢逾越分际。如果因为李庄案,就要对律师制度进行全面检讨,要将律师严厉的管起来,其实有点大惊小怪了!任何行业,均有犯罪的人员,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李庄案只是个案,而不是律师行业的常态。中央在要求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的同时,还要求加强对律师执业权益的维护。但是,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实施以来,律师法第三十三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会见权仍旧没有得到落实,公安机关还是以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过,律师法只规范律师,不规范公安为由,一定要警察安排并陪同会见。中央领导虽然强调了要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防止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司法部虽然也在争取,但是毫无效果。如果中央下定决心要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让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文或也可以由公安部发一纸贯彻落实律师法的通知就可以,不至于让律师法的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说明一点,就是律师在我国的地位非常低下,中央说要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司法部马上雷厉风行,措施迭出;中央说要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司法部说我已经努力了,可是其他部门反对,我也没有办法。对于律师,在严格管理上,像公务员;在财政保障上,像个体户;在权利保障上,如上访户。权利与义务对等,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国家要求律师承担起与公务员一般的法律工作者的职责,那么在经费保障和权利保障上,就要像保障公务员一般的保障律师。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新年正式取代拆迁条例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9日不幸死亡。随后的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征求民意。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2010年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搬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并列举了六种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还特别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新年刚过的2010年1月19日,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日起生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