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官方认为“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就制定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并在2004年10月1日又在部分法院试行修改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量刑程序和实体量刑的两个方面分别制定了指导性意见,理论上有助于增强法制统一,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的程序正义原则得以落实。但是,此次公布的向全国法院推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又显得过于原则,与此前部分法院试行的2004年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比,篇幅少了近四分之三,现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允许各高级法院制定实施细则,其实又扩大了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重新回到各省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有天壤之别的老路上。类似案件得不到同样处理,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不公正的一大主因,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俨然是装点门面的空洞口号。作为一项出发点良好的改革措施,我们法律人非常赞成,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大踏步前行,而不能新壶装旧酒,裹足不前。
六、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2010年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京召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到,由司法部牵头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精心准备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任务已经完成。此后通过媒体公布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办公室遴选出的十家司法鉴定机构,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
点评: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专门性的问题和证据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在这些案件中,鉴定机构实际上已经取代了法官,有关案件的定性问题已经在鉴定结论中得到确认。所以,司法鉴定的作用非常大,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三种极端现象:其一就是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不管当事人如何质疑,也不管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权威学术著作的结论,而是在事实认定中照抄鉴定结论,而不再启动重新鉴定。其二就是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第一次鉴定结论如果对一方当事人不利,该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则法官不管重新鉴定是否有理由,而是一概同意,而当重新鉴定的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的结论相悖时,此时的法官其实是骑虎难下,要么选择其一草草下判,要么启动第三次鉴定。如此循环往复,没有止境。其三,就是有些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不管争议事实通过其他证据根据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能得以认定而无须委托鉴定之必要的情况下,而是一律委托司法鉴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重复鉴定、久鉴不决、鉴定水平低下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政法部门的威信,扩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公布后,第二次或者第三次重新鉴定事务应该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再无休止的鉴定下去。当然最关键的是,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除了在硬件上具有与鉴定事务相匹配的科研设备和鉴定人员外,最主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七、吴忠警方纠正“跨省刑拘”案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银塔小区居民、共青团银川市委工作人员马晶晶以被甘肃省图书馆工作人员王鹏诽谤为由,向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受理调查。2010年11月23日,利通区公安分局以王鹏“涉嫌诽谤罪”将其跨省刑事拘留。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承办该案的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此案被曝光后,吴忠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10年12月3日,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外通报,在解除对王鹏刑拘的同时,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