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真正要从程序上杜绝冤假错案,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全面修改全面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第二,要极力避免公检法合署办公,联合办案的情形。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公安机关依法直接负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即赋予刑事侦查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而法院是在听取公诉人的指控以及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依法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依照刑法规定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在公安侦查阶段,让法院直接介入侦查活动,混淆了各自的职责范围,使有罪推定贯彻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导致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形同虚设。第三,政法委不直接介入个案,政法委负责将中央有关政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到各政法机关中去,向各政法机关安排社会综合治安工作任务。如果政法委直接介入个案,对个案进行定性,那么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环的法院只能服从,法院的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均失去了实质意义。何况,政法委讨论具体案件,没有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参与,无法做到兼听则明。
四、重庆“打黑”,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
文强(1955年12月-2010年7月7日),四川省巴县(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在职大专学历,一级警监。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8月任重庆直辖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2000年11月,提任正厅局级侦察员。2003年5月任党委副书记。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2009年8月,文强因为严重违纪,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7月7日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点评:在薄熙来上任重庆市委书记后,重庆的“打黑”新闻肯定能在中国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中占据一席之地。不管是重庆官方宣称的“打黑”,还是部分法律界人士质疑的“黑打”。总之一句话,这里面有争议,而争议恰恰能够引起人们的眼球,新闻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2000年中国头号悍匪张君被重庆警方擒获,文强作为打黑英雄声名远扬。如今,文强被作为黑社会的保护伞执行死刑,其同样能够引起轰动。文强之罪是否当诛?真是仁智各见。要论政法高官犯罪从重处罚,那么黄松有的职位肯定比文强高;要说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么陈同海的金额肯定超过文强;要说黑社会保护伞,那么文强本身并没有参与黑社会的打砸抢杀案件,全国这么多黑社会犯罪,从没有官员因为包庇、纵容黑社会而被执行死刑,因为该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要说强奸,那么真是欺骗外行人,案发这么久,强奸案的定罪证据是否能够固定,何况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如果后来该妇女又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那么此前的强奸不能成立。至于,文强被执行死刑后,群众放鞭跑庆祝,拉横幅,发贺电,拍手称快!这正是贻笑大方,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群众只关心自己的钱袋子,各人自扫门前雪,明哲保身,官员的生死与己何关!谁会吃了饭这么无聊,自掏腰包去放鞭炮,拉横幅,何况在公众场所放鞭炮、拉横幅是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所以,所谓的放鞭炮,拉横幅,发贺电,拍手称快者是否能代表群众?我想,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五、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
2010年8月31日,千人以上规模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在河北香河隆重开班。2010年9月16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加大调研力度,创新工作方法,细化执行标准,组织法官培训,确保量刑裁量尺度清晰可见,量刑结果有据可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属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联合发布,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强化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引入量刑建议,强化律师辩护工作,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化裁判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