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鉴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个部分,其行为也应该遵循民法中有关私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合同自愿固然没错,但合同自愿原则应在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的前提下适用(尽管它们的条款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0]另外,关于权利之行使,还必须有一个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就会构成权利的滥用。[11]夫法律赋人以私权,其本旨非仅在保护个人,亦兼在维持社会公益。[12]今天,方正字库以每年5000-10000元不等收取费用,其目标消费群只能为企业或以商业用途为目的个人(个人用户为什么不是他们的目标消费群体,前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重复),方正公司虽在其销售合同中有明确授权,但他们的授权明显有违该产品的价值实现。也即,类似宝洁或宝洁的广告设计公司一般的企业购买方正字库产品,其购买目的除了要在硬件设备中运行该软件程序外,还要将其中的字体复制(显示、打印)出来并公开地使用,如果仅仅是“企业用户用于内部编辑、打印、设计小样等工作”,按当下中国的消费水准,企业是否有必要花这么大的代价?再次,方正的这一限定实际上也限制了产品的价值,企业内部编辑、设计小样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产品/宣传走入市场,这一限制无疑是擎住了字库购买者的一条腿,让使用者使用的方正字库成为一款憋脚的软件,让购买者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方正如此授权实际上体现的是其以市场主导者为字库购买者设了一个套,为的就是实行“第二次收费”。CD、DVD的著作权人是不需要再作如此规定就可以按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收取“二次使用”即商业用途的费用的。然,从另一方面来说,恰恰也就是方正的这一限制,明确无误地表现出方正公司在行使权利时的霸道行径,利用貌似合法的手段来支配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单方面为消费者设定义务,导致这一产品终端消费者的使用的价值最终不能全部实现,有悖于社会公益,已属权利滥用[13]。
权利滥用的效果,视权利行使之方法而有不同。如权利之行使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如权利之行使为事实行为,则对因此遭受损害的他人,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如该事实行为仍在继续,受害人得请求停止之。[14]体现在方正字库中,方正公司的特别授权模式是以其市场主体地位支配者单方面为消费者设定的义务,以合同约束购买者的利益,当属霸王条款、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