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方正公司的各种字库,其物理表现形式为字库软件产品,使用状态却有三种:第一种使用状态是字库产品所有者将字库软件安装于电脑硬件中,然后在使用者的操作之下以文字的形式在电脑屏幕上显现;第二种使用状态是使用者将其操作之文字打印、输出;第三种使用状态是将打印、输出的文字再次复制并用于商业用途。前两种使用状态就是方正公司所主张的“个人用户可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企业用户可用于内部编辑、打印、设计小样等工作”也即伟君兄所述的“一次使用”;第三种使用状态便是方正公司的“如果企业要将方正字体应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等商业目的,必须得到方正公司专门的授权”之论,与伟君兄之“第二次复制”、“二次使用”异曲同工。也就是说,宝洁公司若将购买回来的字库产品安装于计算机硬件、企业内部使用是属于方正公司已授权的“一次使用”,是合法使用;而作为商业用途广告、产品包装等的“二次使用”方正公司并未授权,是非法使用。所以,宝洁的“飘柔”等产品实际上侵犯了方正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4]正如买回的CD、DVD只可自己在家欣赏、观看,不可作商业用途的卡拉OK与商场背景音乐或商业用途一样,否则就得再另行交费。那么,CD、DVD的二次收费源由是什么?
众所周知,20世纪前后,一些新的复制与传播技术应运而生,介于摄影技术、录音技术的发展,表演者的形象及声音都可能被摄取与录制下来,而后离开表演者的表演现场去播放和放映,甚至把摄制的成品或录制的成品拿到市场上出售牟利。[5]同时,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软件产品,已在一部分国家被放在版权法中保护。[6]因着复制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版”或“Copy”一词又有了更新和更广的含义。传统的印刷诚然仍旧是一种Copy活动,静电复印,也不失为Copy,把表演摄制成影片,现在也统称Copy(拷贝),而复制录音、录像带,复制软件磁盘,无不被称为Copy.这些主体最需要保护的,也正是复制之权,即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们的精神成果,并播出去营利。[7]CD、DVD之购买者在家或小范围里(即不以盈利为目的)欣赏、观看音乐或影像,是正当行使产品所有者对产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旦他们将所购得的录音、音像制品作商业用途时,他们就侵犯了这些录音、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复制作品的权利了。通常意义上讲,计算机软件也是如此。
当然,这里所讲的侵犯他人的复制权,是以产品本身能被正当使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