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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汉字字库著作权

再论汉字字库著作权



——兼与伟君兄商榷

方晓红


【关键词】汉子字库;著作权
【全文】
  

  《汉字字库著作权之争之我见》发表以后,与张伟君老师有几个回合的讨论,更加深了我对该文中三个没有详细论述的地方的迷惑,经一段时间阅读、思考,这里再作进一步探讨,期伟君兄及其他观者指正。我的迷惑是:一、“权利用尽”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儿?二、字库中的文字输出使用是否适用“权利用尽”?三、字库中的文字之“权利用尽”与否,是否是方正主张“二次收费”的依据?


  

  一、什么是“权利用尽”?


  

  “Exhuastion of Right”原则,是知识产权的许多领域在法律上及国际公约上存在的一条原则。由郑成思先生于1982年在《出版参考资料》中首次译为“权利穷竭”,1988年,中国专利局在解释专利法时,将其译为“权利一次用尽”。[1]是指权利所有人在如何销售自己的作品这一点,丧失了专有权。[2]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就是说,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品(图书、音带等),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3]也即,本案中,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方正公司)将其方正字库作为商品投放到市场以后,对其已经销售出去的方正字库产品,方正公司没有权利再控制它们在市场上再次销售。其实也就是伟君兄与郑成思先生所说的“著作权权利用尽,是发行权的用尽”,而不是“复制权”的用尽。


  

  二、字库中的文字输出使用是否适用“权利用尽”?


  

  在《汉字字库著作权之争之我见》中,笔者已明确论证方正字库它是美术作品,更是计算机软件,因此,它的著作财产权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财产权明确规定了十三个权利,它们是:(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其财产权,它们是:(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5)翻译权;(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依前述观点,方正公司对其已销售出去的产品失去再次发行的权利,但并没有失去《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除发行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所以,当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宝洁公司)擅自将其购买的字库产品中的文字打印、使用(也即复制,属于部分复制),方正公司有权向宝洁这样的购买者主张对方侵犯了他们的产品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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