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的符号意义
王思鲁
【关键词】打黑;李庄案
【全文】
时下,尘埃落定的李庄案再掀波澜。当初,在重庆打黑官民一心、如火如荼的情况下,李庄冒天下之大不韪,为“罪大恶极”的黑老大龚刚模辩护。怎料,龚刚模却临阵倒戈,举报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之后,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推向了审判台。对此,舆论早有定论:“捞钱”又“捞人”的李庄活该!之后,一审判决“众望所归”,认定李庄罪名成立并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对此,李庄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上诉,但是,二审开庭时,李庄却“识时务”地当庭认罪,由此也换来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从轻发落”。本以为“农夫与蛇”的故事就此落下帷幕,不想,如今又有“漏罪”一说:就在李庄一审获罪后的第8天,徐丽军向重庆检方举报李庄在上海孟英挪用资金案中教唆其作伪证;而在李庄二审减刑的当天,龚云飞又向重庆警方举报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2011年4月2日,李庄还有2个月便刑满获释之时,重庆检方再次起诉李庄,理由就是上述“漏罪”之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
拉德布鲁赫有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辩护。”与前案驳回集体回避申请一样,法院在漏案中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另一场原告就是法官的“审判”正式拉开了帷幕。但是,不管公正与否,作为律师,李庄因《
刑法》第
306条获罪,已是史无前例;如今,又再次因《
刑法》第
306条而受审,如果二度获罪,那恐怕就是后无来者了。所幸,这一纪录并没有被打破。不过,对于李庄漏罪的讨论并没有因法院裁定准予检方撤诉而终止。
有人认为,检方的撤诉最终意味着现实的胜利;有人认为,检方的起诉一开始就意味着法治的耻辱。但是,无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的层面进行考量,李庄案已经成为了一个符号。在此意义上,李庄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罪与非罪已不那么重要,关键的是,随之暴露的理念错位症结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