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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的功能

论行业协会的功能



——从市场规制法的视角

侯怀霞;邴辉


【摘要】行业协会作为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行业协会的概念及特征还没有统一认识。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分析行业协会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保证、反垄断以及反倾销中可以发挥巨大作用。我国行业协会未能有效发挥其职能,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协会立法缺失、管理混乱造成的,只有解决诸问题,行业协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全文】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业协会概念及其特征分析


  

  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行业协会的统一立法,但有些地方已经开始了立法实践探索。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二条规定“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但同时又在第五条规定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第九条规定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文件。所以本条例对行业协会的定义还应包含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与此不同,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自愿或强迫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的通称。[1]这在一定义上撇去了政府对行会成立的审批权和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认为行业协会是纯正的民间组织,但对行业协会的本质揭示稍显单薄。国外的学者对其概念也有不同表述,但实质差别不大,代表性的观点如“行业协会是由竞争者所组成的,通过相互利益在一个广泛而急速扩张的领域所组成的合作性组织,它是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一项或多项经济利益乃至该领域所覆盖全体成员的利益。”[2]笔者认为无论行业协会的成立是采取特许主义还是准则主义,法律地位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入会方式是强制还是自主选择,这一切都不是行业协会的本质特征,其可能因各国的历史背景及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


  

  行业协会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并非指行业协会不能从事可获得收入的活动,而是指协会不能对其利润进行分配。这是由行业协会的宗旨决定的。[3]如果允许行业协会向其成员或工作人员分配利润,下文所述的功能都将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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