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WTO成员之间的谈判,已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但是,当今,在推进国际贸易进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构筑贸易壁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利用隐藏性强、不易监督约束的技术壁垒,充当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给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造成极大影响。这种贸易保护壁垒,其实质即是市场准入障碍。各国政府就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已国情的国际市场准入制度。
国际贸易保护对国际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为:一,根据WTO的市场准入和例外原则的承诺,政府决定一国市场准入的范围,哪些是方面可以放开,实行市场进入,哪些实行市场适当进入,哪些不能放开,不能实行市场进入。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消除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所有障碍,世贸组织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约束力是十分有限的。在WTO的承诺之外,各国要根据本国的情况,对进入本国的贸易、服务、投资进入本国市场实行管制。一国政府既要研究本国的市场对外开放度,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又要研究他国市场准入障碍,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此外,政府在市场准入中还存在特殊的供给。当然,市场失灵并不一定要通过政府才能解决,如有些外部性,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安排也可解决。但是政府在处理市场失灵时具有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本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种环境对企业的日常生活是生死攸关的。正是这种权力体现为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时,具有特殊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和惩罚权等。[3]如在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可以对微观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进行规制,禁止某些行为,除非得到国家的特许权,否则就不能禁止其他主体进入某一商业领域或从事某种行为。政府也可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选择自己从事经济活动的环境,为了使竞争不至于过于激烈,需要政府规则来控制产业进入。
就市场准入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政府的市场准入的立法和执法。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依据,而政府执法是立法的落实和保证。
应该明确的是,市场准入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垄断、外部性和国际贸易等等;同时又是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期,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不同,从而提供相应的政府对市场进入的供给也不同。市场准入的供给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提供市场准入的理性认识和条件。如应市场准入的认识而言,到底是放松还是管制,在哪些方面放松,哪些方面管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均的不同的看法。市场准入的供给还取决于政府对市场进入管制的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是否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