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部性
概括地讲,外部性即一个行动可能在市场之外有助于或有损于他人的利益。外部性对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一、为具有外部性的企业制定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淘汰落后。通过市场准入管制,预先淘汰掉那些不具备相应的高技术能力、治污降污能力的申请人,甚至不允许某些行业的“自由进入”(如烟草行业、某些有可能产生麻醉物质的化工和制药行业),以实现全社会总的经济配置最优化。二、通过准入保证现有企业正外部性,鼓励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保证市场上主体的垄断地位或相对垄断地位,保障其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获得回报,确保其利润,从而促使其进行对社会产生正效应的行为。如中国保证中国电信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以发展边远地区的通信事业。
3、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 theory)
通过政府规制可以通过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克服信息偏在。一是诉讼成本高于规制成本。二是消费者不可能轻易对收集到信息作出评介,如潜在的药物效力方面或某一个特定航线上的安全方面的信息;三是市场供给方面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的存在也对市场准入提出了需求。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规制:一是政府、其他机构或经营者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如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如要求经营者对产品作出确切的标识,禁止误导性的陈述或宣传广告。二是建立或实施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由于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的企业)设立时的资产与人员的准备都直接影响着成立后的企业与相关市场主体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重要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为相关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很难理解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数据时,对政府部门或经营者来说不能直接指望消费者都能具有评介不同产品成分所需要专业知识或资料。政府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或向产品的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在在这些产品出售之前,政府即要求企业或产品应当建立实施有关的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实行严格的企业或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4、国际贸易保护
贸易自由原则是WTO的精髓,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就是为了推进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活动。但贸易自由是有条件的,包括WTO在确定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也规定了例外条款(principle of exeption),即允许各成员基于健康、道德、环保、安全、历史及本国经济的发展等原因,而背离其义务,准许其不遵守和执行贸易自由原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透明度、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促进公平贸易与例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原则,正体现了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在WTO规则下的共存。逐步自由化原则也体现了对贸易保护的认可。这些都是对WTO市场准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