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于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不能将所有权项下的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权权能有偿让渡给承租人。行为人就违章建筑作为标的物不能与他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即使签订“租赁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不能以无效何用为依据向“承租人”主张租金。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支付房屋使用费就是法律对违章建筑占有人占有利益的保护。
二、违章建筑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及拆除,其他任何人无权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任意侵害。
《
城市规划法》第
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任何他人,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所以擅自拆毁违章建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三、他人侵害违章建筑属于民事侵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维护占有人的占有利益。
违章建筑之上不存在所有权,没有物权请求权的保护。但依据《
物权法》第
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