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审判独立,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是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审判独立能使法官在客观上保持中立,并能不偏不倚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诉讼过程有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涉及到较多的社会因素,如国家权力﹑经济利益﹑社会舆论等。审判独立能使审判机关和法官相对独立于社会,形成排除外界干扰的屏障。审判独立制度强化了审判机关和法官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我国《
宪法》第
126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条,以及《
民事诉讼法》第
6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正确全面的理解还需参考法律的其他规定。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从《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不排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独立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案件进行判决,无须经其他法官或有关组织审查批准。
当然,独立审判原则的独立性不是毫无边界的,既不能绝对理解。它具有相对的性质。这种相对的性质表现在:第一,审判权不是不受约束的特权,它是在法定监督下的独立。第二,独立审判不是审判员的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的独立。第三,独立审判不是法院系统的独立,而是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独立。第四,独立审判不是随意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 。第五,独立审判不是指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绝对分离,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