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国的审判独立
毛晶晶
【摘要】审判独立能使审判机关和法官相对独立于社会,形成排除外界非法干扰的屏障。审判独立制度强化了审判机关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
【关键词】审判独立;历史发展;法律规定
【全文】
审判权是独立的终局的公正的裁判权,正因为如此,审判权应当是具有权威的。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据中国古籍记载,在中国社会,从原始氏族公社制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的舜、禹时代,在中央就设有专司审判的司法官“士”。《尚书·舜典》记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究,汝作士,无刑有服。”皋陶可以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司法官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司法官吏称为司寇,也有的称为士。《礼记·典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秦汉时期,中央司法官吏称为“廷尉”。秦朝得李斯﹑汉朝的张释之即为廷尉。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廷尉下设律博士,专门培训司法官吏。中国古代中央审判机构的组成形式已日趋完备隋唐时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有关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则直接由县令审判。唐朝出现了合议审判制度,即会审制度。《唐律》还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证文,违者笞30”。还规定了司法官回避制度。宋辽金元时期,司法结构与隋唐有所不同。宋朝的中央审判机构除刑部﹑大理寺外,宋太宗时其设立了审刑院作为皇帝审断案件的顾问机关。宋朝采取了通过考试选拔司法官的制度。考试分“律令大义”和“断案”两部分,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官责任。宋朝对司法审判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督制度,以监督审判员。元朝司法审判机关设置繁杂﹑职掌混乱﹑互不统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明朝的正式司法机关,在中央为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合称“三法司”。审判专属刑部。明还专设五军督府,统帅全国军队,主管军人司法审判。明代在最基层的乡级也设有申明亭,可见,明朝从中央到地方已建立了较严密的审判组织网络。清承明治,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刑部设有十七大清吏司和督甫清吏司。清朝还专门设立了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宗人府和内务府;设立了专门审理少数民族重大案件的司法机关:理藩院。与唐朝一样,清朝也设立了司法官的回避制度。总之,虽然中国古代司法隶属于行政,司法专横较为普遍。但中国古代的有关司法官选任制度﹑审限制度﹑回避制度﹑司法官责任制度﹑会审制度以及有关司法官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