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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

  
  四、法律监督统一立法应着重解决三大问题

  
  对于任何一部法律的研究,都必须紧密地结合当下法律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来展开,否则,这种研究就注定如同闭门造车,从根本上丧失实践意义。因此,在进行法律监督法统一立法研究的过程当中,对于实践中检察机关遇到的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者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指出,目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当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律监督概念缺位,导致基本认识模糊。”“二是法律监督权限设定薄弱,手段不足,直接影响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三是法律后果规定缺位,严重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是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法律监督的立法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四个方面的论述,一方面尽管不能排除部门本位主义的立场嫌疑——比如第二点关于法律监督之权限设定薄弱以及手段不足的论述;另一方面,却也确确实实道出了目前法律监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监督实践当中不断出现的各种尴尬和困境。对此,研究者一方面要审慎地摆正自己学术中立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也要对于立法和实践当中的这些问题予以必要的提炼和总结。毕竟,研究者不光要关注具体的现实,更重要的,还要对具体的现实予以高度的抽象,从中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适价值的规则或规律。可以说,也正是由于学术研究的这样一种取向,研究者的价值才得以凸显,研究的结果才具有真正且广泛的意义。

  
  事实上,陈云龙检察长所论述的四个方面可以被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也必然是研究者进行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过程当中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是界定法律监督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核心概念界定的清晰、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一部法律能否在实践当中有效运行。或许由于“法律监督”是中国独创的一个概念,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监督的所有立法都未对“法律监督”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孰不知,这正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法律监督乃至检察机关正当性屡屡质疑的主要根源。

  
  对于“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不单是整个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整个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逻辑起点。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仅关涉检察机关本身的利益,更主要的,它还关涉整个中国宪政的权力架构问题。因此,除了要有一个正确的立场之外,对于国家权力理论的驾轻就熟以及对于国家权力构架的深思熟虑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这一本源性的问题上做了周密的思考、前瞻性的规划以及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之后,所有的那些具体权力的构建和配置才可能获取正当性,其运行也才可能顺畅无阻。可以说,对于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来讲,“法律监督”是一个具有前置性的、对整个研究全局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问题。对于它的界定,直接关乎我们整个立法研究的质量和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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