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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

  
  而且,这种立法上的缺憾还使得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了两种相悖的趋向。在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罔顾司法的基本规律,对法律监督权进行无限泛化,几乎检察机关的一切权力都被赋予了法律监督的性质或属性。这种做法不但导致了法律监督权的异化——在许多情形下检察机关借用法律监督之名对司法独立和审判中立进行不当干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虚化了法律监督原本应有的法律效力——法律监督尽管无所不在,但很多情形下却成了可有可无的、没什么大用的摆设。可以设想的是,一旦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那么检察机关旨在“统一法制”的目的就必然难以实现。正因为如此,陈云龙检察长认为 “新形势下,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在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之间架起枢纽桥梁,促进法律监督的协调一体运行,已显得十分迫切。”

  
  必须注意的是,从现代法治追求有限政府的角度出发,法律监督法不应仅仅是授权法,倒更应该是一部限权法。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依据的法律监督法,不仅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各种必要的法律监督权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要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同时具备限制法律监督权、防止法律监督权滥用的功能。正是由于这两种功能的同时具备,法律监督法才有可能在实践当中成为各利益相关方的一种共识,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立法上的迫切需求。

  
  由此可见,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监督法的出台是必要的。它不单可以对纷繁杂乱的现实状况予以必要的规范,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且,它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或许最为重要的是,它会有助于我们探索出一条通向未来的道路。无论这部在不可知的将来所颁布的法律将会是怎样的一副面貌,它最终都将成为我们进一步前行的基石。

  
  三、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学术价值

  
  对于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研究亦是如此。对于后来者来说,今日研究者所做的一切努力,即便若干年后看起来是十分的幼稚,但都将成为学术进步的必要阶梯,都将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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