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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

中国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



——实践意义、学术价值及研究重点

吕升运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0年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联名其他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一年后,在201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代表团副团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永明也表示,他将联名其他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稿”,并将其视为“探索法律监督立法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对此,我们首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监督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对法律监督法进行立法研究的学术价值又究竟何在?其次,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追问:如果中国果真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监督法,那么,在开展这一研究的过程当中,研究者究竟应该注意哪些关键性的问题?以及为什么这些问题值得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在本文的以下部分,笔者将围绕这几个问题逐一展开论述。

  
  二、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实践意义

  
  尽管宪法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条都明确规定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无法回避的是,由于长期以来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定位在事实上无法在现实的土壤中落地生根,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之所以能够规制生活,之所以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纷争中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无不在于法律的实践本身。因此,如何把“纸面上的法律”落实为“生活中的法律”就成为任何一个国家走向法治所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这种埃利希所谓的“活法”也就成为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得以有序运转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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