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官的读书与调研方法
——读《民法思维》有感
夏从杰
【全文】
最近这段时间,我读了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通观全书可知,本书重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问题,并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
本书给我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书中充满了大量的实例,有些例子是真实的案件,有些例子则是王先生在生活中因遇灵感而为的设计。我认为实例是本书的最大特色,这与我们经常所看的传统的法学书籍是不同的,因为我们经常看的书籍满书中充满了晦涩难懂的理论,很少看到对实例进行分析。
读后深感,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维方法及思维能力。试举一例加以说明,甲受乙胁迫将其名画赠与善意之人丙,并交付之,后乙遭扫黑风暴送进监狱,甲方敢说出实情,向丙主张返还。
试问返还的依据为何?甲能否仅依其意思表示撤销其赠与?还是须向法院请求始能撤销其赠与的意思表示?
对此问题的回答是甲必须向法院请求始能撤销,因为撤销权的行使牵涉相对人权益较大,是否有撤销权应当由法院决定。
对请求返还的依据则要分为三种情形进行解答:若甲撤销的意思表示仅仅为物权行为即转移所有权,因为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被撤销,丙便失去所有权,甲恢复为所有权人,则返还的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甲撤销的意思表示仅仅为债权行为即赠与行为,因为转移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并没有撤销,但是债权行为即赠与行为被撤销,则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丙虽有所有权,但所有权的取得丧失了法律上的依据,固甲请求返还的依据只能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若甲撤销的意思表示为同时撤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则甲可选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恢复其物。
可见,欲理性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并需要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需要运用实例读书法的。若不用实例法而直接问什么叫胁迫,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正如王先生所谓,对上述问题,“用功”的读者可以背诵条文、教科书而得到高分,但在洋洋洒洒的抽象理论阐述中,隐藏着法律思维的缺陷,不能彻底理解条文所隐含的理论深意,更不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知识,这些缺点只有通过实例的测验对比才能显露出来。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同志抱着一本厚厚的教科书,反复阅读,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方法的效果非常不好,因为缺少具体的问题,去触发思考,引导读者去分析法律的规定,整理理论判例学说。王先生在本书中指出了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通盘了解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并强调实例研习可以培养思考方法。对于这一点,我深有感悟,比如在一般教科书及理论书中谈到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时,多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简单释义,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教科书也是如此阐述法律条文,所以读者即使读很多遍,对于这赡养问题的认识也只能仅限于此,停留在认识较为肤浅的阶段,完全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司法实务的需要。试举一例,张某在母生病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而张某的弟弟张某某等三人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现杜某起诉兄弟三人,要求平均承担该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