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前所言,产业政策的法律调整和法治化的效果只是就其应然状态而言的,能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收到这种效果还要取决于法律规定是否完善。就我国2002年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来说,它是我国产业政策法中少有的高层次立法,其基本内容也是较为合理与有效的。[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理应在遵守WTO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保护民族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来改变在国际分工和贸易利益中的不利地位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的同时,积极利用政府的力量引导企业行为,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并使其上升为法律,加快产业政策的立法,用法律来保障产业发展。
三、法治化进程中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制度重构
由于产业政策侧重于从供给角度来调控经济生活,因此它必须与其它经济手段配套使用,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一)法治化进程中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困境分析
从市场经济体制与产业政策的关系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产业政策在实施内容、实施目标、实施手段、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问题:1.从产业政策的实施内容来看,产业政策与计划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交叉;目前的计划既管总量,承担着稳定宏观经济的任务,又管部分产业投资建设,承担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2.从产业政策的实施目标来看,产业政策目标与实施政策的手段脱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产业政策中存在着多元主体,其各自利益目标通过协调渗透到产业政策目标中去,从而使每个主体都可能运用自身所拥有的一切手段,通过一定的产业政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而这些多元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企业,仍没有从旧体制行政领导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因而它参与实施产业政策的手段就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从而导致产业政策目标与实施手段相脱节。3.从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来看,过多地依靠增量调整,而存量调整的力度远远不够。由于资产存量调整力度远远不够,我国目前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增加投资来获取一定推动力的方式,以求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这非但不能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却容易陷入低效率恶性循环的怪圈。4.从产业政策的影响因素来看,当前对国际因素的影响及地区间经济关系的处理重视不够。现行产业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分工、发挥比较优势、共同发展方面作用乏力,致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地区间产业结构雷同、地方封锁等,既不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