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对证据制度的改革是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权,包括通过对案件的管理,在审讯中严格适用证据的相关性原则,借此避免审讯变得冗长。(2)扩大法官在证据规则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3)引入属实申述制度,不论是当事人、证人还是专家证人均有义务通过属实申述来核实其状书、证人陈述书和专家报告,对于违反属实申述的故意虚伪陈述,将被提起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4)改革书证开示制度,针对书证开示过程的难以控制、拖延,加强法官对书证开示的管理权和裁量权,并对有关规则进行修订。(5)为促成和解,《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对《高等法院条例》和《区域法院条例》进行修订,将诉前文件披露的适用范围,从现时的死亡和人身伤害申索延伸至所有民事申索。(6)改革专家证人制度,确保专家能够不偏不倚、独立地作证,一个重要的措施即确立专家对法庭的首要责任。
配套措施关系到改革措施能否顺利推进,改革能否取得实效。香港民事司法改革中期报告提出了以下配套措施:(1)考虑到法官传统的角色可能会有改变,而案件的数量也可能会与目前的不一样,因此法庭需要重新调配法官、聆案官和行政人员。(2)为法官、聆案官和法庭行政人员提供培训课程,帮助他们了解各项改革,磨炼他们实践改革所需的技巧。培训课程应切合各项改革的需要。(3)现有的信息科技设施应予以利用,并加以改进,以配合法官进行积极的案件管理,及改善数据管理系统。从长远来看,法庭应考虑在科技法庭设置电子存盘系统及电子文件共享系统。(4)应着手研究制定底线,作为日后判断改革成败得失的根据。这些研究可使改革更趋完善,并有助于持续评估资源的调配能否配合改革的实施。如果经实践证明,某些改革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引致相反的效果,便应放弃这些改革措施[4]。
四、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就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而言,香港地区与英国一脉相承,其司法改革也具有很大的类同性,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香港并未照搬照抄英国的成果,而恰恰相反,在进行评估时,香港始终坚持独立、审慎、务实地对待英国的经验。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有诸多可供我们借鉴之处。
首先,注重改革的客观性和务实性。在改革之初,是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为蓝本制定香港民事诉讼规则,抑或对现有规则进行部分修订,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并引发了争论。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全面衡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推行后几年时间所带来的影响,该规则在某些方面(例如促进和解)成效甚高,但在其他方面(例如减少法律讼费)则未能尽如人意。为此,应当吸取英国改革的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香港有其自身特殊的情况,进行司法改革应坚持务实的态度,通过修订现有规则推行改革相较于订立一套全新的法规而言,改动较少,付出亦较少。即使改革不成功,今后也可尽快地恢复旧有措施。因此,工作小组最终采纳部分修订的办法。在对待具体制度的改革上,香港亦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比如在证据制度上,书证开示被滥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中期报告建议采纳一套新的文件开示规则,建议废除原来的Peruvian Guano准则。但是,经广泛的咨询和调查,工作小组最终认为,在香港,书证开示所出现的问题,并非在于开示的文件过多,反而是在于开示文件的责任没有得到充分履行。因此,应继续沿用Peruvian Guano案中所订的准则,但应通过法官的管理职权,辅以审慎的案件管理来减少文件开示过多的情况,同时,授权法院可以就任何种类的案件命令诉讼前开示或命令第三人开示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