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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过多年的筹划,逐步推行民事司法改革。新的民事诉讼制度于2009年4月2日起施行。本文对此稍作评析。


  

  二、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


  

  香港以其繁荣的经济、清廉的吏治、严明的法治而闻名于世,其民事司法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保障民众权利、维护法治秩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然而,法律制度是各种价值权衡与妥协的产物,不仅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而且可能因经济发展、情势变更而不合时宜,甚至引发矛盾,因此,法律制度亦须适应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不断修订甚至进行重大变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司法危机”的压力下,以“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为主题,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力求构建公正、高效、低廉的司法制度,以有效解决纠纷,保障民众的权利。在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因既有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全球民事司法中的共同困境,也有本港法律制度的自身局限。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民事、商业纠纷大量增多,日趋复杂,给香港民事司法制度造成了种种压力,而本港民事司法制度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并没有多大改变,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下暴露出种种弊端。与英国“司法危机”的表现相似,讼费高昂、审讯延误、程序复杂是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备受公众批评的主要问题。为此,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委任民事司法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检讨和反思。工作小组于2001年11月发布《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报告》,2004年3月发布《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报告》。此后开始进行法例的修订(注:2007年4月,《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2008年2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2008年第3号条例,即《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正式发布。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指定,该条例于2009年4月2日正式生效。除了修订法规外,为配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还修订了相关的法院规则。2008年6月,发布新的《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2009年1月,发布新的《终审法院费用规则》和《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费用规则》。2009年3月,发布新的《婚姻诉讼费用规则》)。改革者提出如下的目标:司法制度应能给民众一个公正的结果;司法制度必须持平,而且必须让民众看到该制度是持平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确保诉讼当事人不论贫富,都有平等机会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让诉讼各方都能详述己方的案情和就对方的案情作出响应;对同类案件用相同的方法处理;司法程序和讼费数额应与案件的性质相称;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得以处理;司法制度应让使用者容易理解;司法制度应能照顾使用者的需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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