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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翻案:再审不容忽视

  
  再次,在再审事由方面,如果是原审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就要在申请材料中写清楚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又是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是有新的证据,就要讲清楚这个新证据的重要意义,该证据为什么没有在之前的审理程序中提供出来;如果是适用法律有错误,就要说明原审适用法律错在什么地方,正确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有无相应的法条或司法解释等。

  
  此外,再审流程在申请阶段,律师或当事人应明确申请主体,法律文书要明确列明审理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等重要信息,在具体再审事由方面要求文书要准确、完整。

  
  经常被忽视的细节

  
  在实践中,一些细节的忽略也常常给当事人带来风险。

  
  再审申请人——事由表述是关键

  
  “从再审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在申请材料中如何表述再审事由是非常关键的,它不但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也关系到再审法院对案件的重视程度。”陈耀权说。

  
  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只能申请一次再审,这一次失误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最后的法定救济途径。”陈耀权说。

  
  蒋勇解释说,实践中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以“认定事实有误”被驳回了,按理说以适用法律有误提起再审申请也是合理的,但此种不慎重的做法给审理法院产生“滥诉”怀疑,即为什么在第一次申请时没有提出,进而导致案件再审申请不被重视。

  
  同时,事由的表述也同样有学问,举例来说,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如果在该证据在之前的审理中被提出过,就并非是新的证据,再审申请往往会被驳回,也就很难再以这一理由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比较科学的表述应该是“证据没有被采信。”

  
  被申请人——小心被翻案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都赢了,这是很难推翻的,于是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太重视。”陈耀权说。

  
  实践中,再审案件往往并不开庭,而是采用书面审理,甚至询问一方当事人就会做出判决。同时区别于两审制中起诉状需要“送达”的规定,再审受理通知书是以“发送”为标准的,被申请人是否收到再审申请书,并不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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