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 定纷止争
李文
【全文】
这年头,一谈“和谐”,保准有人在暗地里鄙夷地笑。不过鄙夷归鄙夷,笑归笑,一旦论道或者品评司法,还是得慎重和虔诚点,无论你是一个法律人,还是一个关注法律的人。
法律,用最简单的观念来理解,就是矛盾、冲突、纠纷化解所需要的一种工具;而司法的运作则是这种工具的使用过程。司法最基本的功用,有一个朴素的说法:定纷止争。参与司法的人员都在积极追求着,但并非可以轻易求得,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去年,笔者作为实习生跟随王思鲁律师,有幸接触到王律师代理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着实体验了一回和谐的感觉。
花甲之年的薛某,作为队医随队出国到非洲贝宁工作。回国之前在当地买了一些象牙制品,准备赠送给国内的亲朋好友。入境之时被广州海关查获,当地检察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其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老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好不容易出国一次,买点国外货送给亲朋好友,在人情满满的中国社会,本是习俗之理,实在平常。不料,却要招来牢狱之灾。
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郑国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千年过往,无论中外,法律条文的公开早已成为法律生效的先决条件。法律条文的公布并不是简单的例行程序,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使民众知晓法律,据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体系的完善,法律门类和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这给法律公布举措的初衷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也让很多法律的公布真的沦为例行的程序。
虽然“不知者不罪”的古时法则已不能适用于当今之法治,但现行
刑法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讨论不可不谓是对其原意的传承。一个人杀了人,不知法绝对不可能成为脱罪的借口,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问题来了,一个人在非洲以当地合法交易的方式购买象牙带回国,在自身不知法的前提下,从人们简单的善恶观念来看,几无恶意,也无伤及道德,却需要用刑罚来评判。甚至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没有犯错或者无意间犯了一点小错,等待他的竟是极为严厉的惩罚。这多少有点说不过去。或许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作出规定,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做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