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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

  

 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对不作为侵权的扩张类似,美国法上也认为过失违反侵权预防义务将增加被他人故意侵权的风险,[13]并逐渐发展出了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法院对于过失违反故意侵权预防义务的案件普遍适用按份责任。但由于实务当中直接致害人一般都缺乏赔偿能力,而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对更有经济实力,也可以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所以陪审团往往不依据实际的过错大小而是一味的追求保障受害人受偿的结果,分配更多的份额给有赔偿能力的预防人,而仅仅分配较少的份额给直接侵害人,使得案件的判决显得有违公平。[14]因此,美国法院逐渐开始对该类案件适用连带责任来缓和这种实际过错大小与责任份额大小之间的张力。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14条规定:“因未就某一故意侵权行为的具体风险对他人提供保护而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分配给他的比较责任份额之外,对分配给故意侵权行为人的比较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第6条第2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但连带责任方案也同样面临最终责任分担的困境。很难理解故意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违反预防义务的人请求分摊,而后者也会认为应该由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5]可见,美国法上这种在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的传统思路,是无法解决最终责任份额困境的。


  

 2.瑞士法上的责任顺位制度带来的启示


  

 瑞士法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瑞士债务法》第50条的规定,被称为真正连带责任;根据不同法律原因且非因共同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16]适用第51条第1款的规定:“数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原因(如侵权、合同、法律规定)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的,适用有关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分摊的规定。”而第51条第2款规定:“原则上,首先由因其非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赔偿,最后由无过错或者无合同债务而仅依据法律承担责任的当事人规定赔偿。”按照瑞士学者的解释,第一顺位由承担过错责任的人承担,第二顺位是合同责任人,第三顺位的是其他法定责任人。第三顺位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前两顺位责任人进行追偿,第二顺位责任人可以向第一顺位责任人追偿。[17]瑞士法上对于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的区分,以及对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适用按照顺位进行赔偿和追偿的做法,为我国侵权法补充责任的设计提供了启示。


  

 五、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设定与补充责任形态的扩展适用


  

 笔者认为,不但应该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适用范围更广的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还应该在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选择上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债务法》第51条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通过补充责任形态的设计,在不改变侵权法填补性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扩展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实际的减少损害发生的次数,降低损害的严重程度,同时也降低了受害人的受偿不能风险,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作为义务的新需要。


  

 1.设定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考量因素


  

 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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