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广州,将近二千克高纯度海洛因已远远超出了死刑的数量标准,如果陈某贩卖毒品的罪名成立,加之并无任何从轻情节,则必死无疑。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辩护的策略尤为重要。如作无罪辩护,因“铁证如山”且抗拒从严,必死无疑;如作贩毒罪的从轻辩护,因自入己罪且罪大恶极,也必死无疑。随着对案情的不断深入研究和分析,王律师发现证据中警方伏击的公安人员陈述的证词存有“钓鱼执法”之嫌疑:首先,材料反映他们发现陈某从“高佬”手中取得袋子并没有实施抓捕,也没有对“高佬”进行跟踪;其次,陈某进入小区,伏击人员也没有跟踪进去,这段时间案情完全是空白的;第三,陈某是在出小区后被抓捕的,而伏击人员却没有去抓捕任何交易人,现场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基于此,王律师另辟蹊径,运用专业的辩护技巧,从证据入手,针对所谓“毒品交易”证据的重重疑点选择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思路,并重点抨击警方“钓鱼执法”并深入司法现状阐述“钓鱼执法”之丑陋、危害,目的动摇控方指控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体系,寻求侥幸免死。
死刑辩护在中国,是一个技巧性很强的专业活,也是一个很有难度的技术活。文章开头的马某涉嫌共同贩卖巨额毒品案被冠以“第一案”,恰恰是对其中少见个例的极力推崇。这与我国现实司法的特殊国情是有密切关联的。实务中更多的死刑辩护,是在死刑与死缓之间寻求回转,能够保住一条命,对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来说,就是一场胜利。而胜利的到来与否,则几乎完全取决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
而在本案中,王律师的专业水准展露无遗。以“钓鱼执法”的质疑来切入案情分析,无疑是正确而专业的选择。“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2009年末的上海浦东“钓鱼执法”案,闹得满城风雨,最终以行政机关主动问责相关执法人员、向公众赔礼道歉才得以平息。事件虽平息,但执法者的“钓鱼执法”行为对法律形象的践踏及民众法治信心的动摇却影响深远。本案正是发生在这起风波之后,重点抨击警方“钓鱼执法”并深入司法现状阐述“钓鱼执法”之丑陋、危害,无论是从法律论证方面,还是从社会导向方面,都切合了问题的要害。一旦本案被告被处以极刑,势必引发新一轮的“钓鱼执法”大争论,本案的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也会被推至媒体的风口浪尖。这些当然不是法院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