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一辩间
李文
【全文】
1998年,广州警方经过几个月的布控,成功抓获了涉嫌 68530克海洛因交易的犯罪嫌疑人马X贤、张X才等。在审讯中,根据被捕犯罪嫌疑人马X贤、张X才的供述,马X明和马X国两人涉嫌共同参与了1998年5月26日10500克海洛因的交易。秉着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信念,警方毫不犹豫地将两人纳入了犯罪嫌疑人范围,并向检察院提请指控。虽然所有对马X明、马X国的指控证据都集中于马X贤、张X才的供述,除此之外无法找到任何证据加以佐证,而且检察院曾两次退查,但在补充不到新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还是勉强提起了起诉。作为马X明的代理律师,王思鲁律师阅读案件材料后意识到,马X明涉嫌共同巨额贩毒,数额巨大,涉嫌罪名性质严重,如从实体上辩护,恐怕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但此案证据上疑点重重、漏洞百出,遂从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评判入手展开辩论,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及限制律师权利等违法现象,来抨击有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力辩当事人马X明无罪。
2001年初,马X明涉嫌共同贩卖巨额毒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此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涉嫌共同巨额贩毒犯罪案件中被判无罪的第一案”。当时的《广州日报》刊发了“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的专题采访报道,马X明的代理律师王思鲁也因此享誉业内,并获封“金牙大状”的美誉。在此后的十年间,王思鲁律师代理过一批制毒、运毒、贩毒的案件,已经成为毒品犯罪辩护领域不折不扣的专家。接下来要讲述的,也是王律师代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
陈某涉嫌贩卖近二千克高纯度海洛因,在“买进毒品”过程中被民警伏击,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的袋子查获高纯度海洛因近二千克以及有巨额款项进出记录的银行卡、手机等证据。陈某在被捕后还供述当晚“高佬”给了他钱从“黑鬼”购买海洛因,从而得到好处费,以前也做过多次这种毒品交易。且其身上的银行卡有多次巨款进出记录、手机有几个号码联系频繁等等。综合所有证据,对陈某非常不利,且如此巨额的高纯度海洛因将让陈某面临极刑。
由于毒品对人身和社会的危害极大,一直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都很大,甚至会处以死刑。我国《
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此法条涉及到贩卖毒品数量与量刑之间的直接关系,但很多人在解读上存有误解。拿本案的贩卖海洛因来说,很多不专业甚至是专业的人士都会认为,贩卖高纯度海洛因达到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这在法条的字面解读上似乎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有规定:“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如广东省2003年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中,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