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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实践困惑:社会环境是影响一个人适应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当社会环境给个体贴上越轨标签或歧视标签时,会改变个体的自我认知和社会机会。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主要是家庭、学校和社区。如前所述,一份合乎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几乎遍及其整个社会环境,调查人员在调查走访时,无可避免的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告知走访对象,造成“人尽皆知”的局面。这不仅不利于少年犯的心理重建和再社会化的效果,而且使其可能适用的“前科封存”制度形同虚设,弱化了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

  
  三、基于基层司法便利的考量--审前调查制度完善构想

  
  1、社会调查启动时间前置,探索异地委托调查。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均有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社会调查的规定。[5]将社会调查介入提前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既避免了重复调查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能有效解决社会调查周期较长与案件审限紧张之间的矛盾,保障调查报告质量。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讯问提纲,并形成笔录,与全案卷宗一起移送审查起诉。在社会调查前置后,公安机关的协作网络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问题。司法机关之间也可以建立委托调查协作机制,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分布状况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通过外地法院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开展社会调查,从而提升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坚持基本价值理念,能动开展社会调查。“双向保护、少年优先”是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理念。从宏观上说,维护社会治安和少年利益保护是一致的,不存在主次先后的冲突。而具体到操作层面,需要法院根据个案特点,在保护方式上进行一定的调整,从而达到理念上的一致性。比如前述社会调查报告的缜密性对前科封存制度带来的影响。如果我们在操作层面上否认调整的可能性,机械的执行制度,也就否认和伤害了少年司法保护存在的现实价值。对于初犯、偶犯、可能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少年优先理念体现在社会调查报告应考虑只涉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层面,既有利于对其教育、感化、挽救,也便于今后前科封存的实施,为其提供生存发展的机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异地矫正或罪行较轻但监护人要求判处监禁刑等实质上不具备帮教条件的,只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就应当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社会的责任,应当鼓励少年犯回归社会接受改造,并由社会为他们的回归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这也是少年优先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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