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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四)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是审前调查制度的社会基础。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是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和社区。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青少年的基本人格;学校肩负着传递社会文化、实行社会控制的责任,同时也是青少年从家庭走上社会的桥梁;社区的居民之间有着共同的归属感和较为密切的地缘交往,是青少年直接感受得到的社会氛围和地域环境。对未成年犯社会环境的调查,有助于法院寻找诱发犯罪的主客观因素,从而选择最优方案帮助其矫正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前置于司法的社会化参与--审前调查的理想模式与实践困境

  
  应该说,《实施办法》的施行,使得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行为评估、再社会化风险预测等审前调查制度的价值追求具备了细致的可操作性。从近年来基层法院审前调查工作的实践看,社会力量的参与丰富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率,增强了社区矫正执行的效果。与此同时,社会化参与的个案特点与我国日益成熟的程序法律规范产生的摩擦,将矛盾别无选择的堆积在基层法院面前。

  
  (一)调查主体

  
  理想模式:实践中,我市法院一般委托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实际上,后者也应当是当然的调查主体。其优势在于,机构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有着天然的“熟人优势”,而且,这一机构也往往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机构,由该机构出具的反应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区矫正难易程度,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实践困境:一是由于缺少规范的协作运行机制,基层法院委托未成年人原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调查的,调查报告反馈率较低。甚至有的地区明确表示不予调查,否则调查结果对被告人量刑不利。二是委托外地户籍被告人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构组织社会调查的,调查报告反馈率有保证,但往往建议由其原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接纳为矫正对象。形式上造成了调查与矫正主体的分离,实质上婉拒了未成年被告人社区矫正的可能性。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产生影响,因而这一困境将会间接导致对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

  
  (二)程序和内容

  
  理想模式:《实施办法》要求调查人员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社区组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多个地方,征求其监护人、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居民等多方面意见。通过调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过程,接触和了解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着力点”,为法院准确使用刑罚提供依据。形成的书面报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并提交上一级司法行政机构做出综合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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