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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以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视角

张进扬


【摘要】审前调查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委托特定机构对未成年被告人危害社会行为的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的活动。在上级法院制定的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以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视角,肯定审前调查制度理论基础,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制度理想模式进行思考和追问,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关键词】审前调查制度;理论;实践
【全文】
  
  审前调查制度又叫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虽然我国目前的基本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随着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前调查报告制度已经为少年法庭普遍运用,其存在有着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多重领域的理论保证--审前调查制度的存在基础

  
  (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审前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刑罚个别化的要义在于,刑罚的轻重不仅取决于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而且要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人格特征、个体素质等各方面因素。遵守法律不是未成年人与生俱来的本能,而需要一个漫长的社会化过程。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展的青春期,表现出情绪多变、意志不坚定、自控能力不强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偶发性、情境性、随意性较大。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前,法院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二)“社会主义模式”是审前调查制度的政策基础。我国的“社会主义模式”[1]少年司法制度强调国家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和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的责任,一般采取非刑事性措施,通过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开展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化、综合性防控和治理。由此确立的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地教育和矫正活动。[2]

  
  (三)渐趋完善的法律规定是审前调查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基本法律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蕴含了审前调查制度的法理精神。《北京规则》[3]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为这一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颁行,使得审前调查制度呼之欲出,江苏省2006年10月1日出台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然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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