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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商业贿赂治理立法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又相继出台了禁止政治捐赠与海外贿赂的法案。其中,1972年颁布的《竞选运动捐赠法》,规定公司的政治性捐赠属于非法行为。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禁止海外贿赂法》,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会员国)。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禁止海外贿赂法》相继于1988年、1994年、1998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成为美国目前规制本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法律。从内容上看,美国商业贿赂治理法律规定主要有几个方面的特点:(1)明确商业贿赂的范围,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2)加强公司财务制度,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3)加大惩罚的力度,并鼓励公司自认有罪,对于公司贿赂实施严厉的惩罚;(4)区分“公关费”与贿赂行为,规定商业贿赂人的民事责任;(5)赋予反贿赂机构绝对的权力,构建全方位的反对商业贿赂的运作体系。应予以说明的是,目前美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主要有:反垄断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及法律机制。[3]因为本文主要是从立法方面探讨治理商业贿赂,故对其他方面将不再予以论述。


  

  2、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反腐败法》和2004年颁布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止腐败行为的条例》以及联邦内政部颁布的其他几项针对治理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法令进行综合调整。另外,德国还非常注重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在1997年加入了《经合组织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规定本国公司在国外行贿也必须受到国内的法律追究,该公约已自1999年开始生效。德国商业贿赂立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在规制的内容上,对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行为一并做出了规制;(2)在调整方法上,由民事救济优先转变为刑事责任优先;[4](3)注重事先预防措施和事后的惩罚;(4)专门立法规范企业打折问题。3、日本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日本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体现在《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刑法》、《商法》附属刑法等法律文件中。日本治理商业贿赂立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在《刑法》规定的贿赂与《商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商业贿赂,并且区分贿赂的不同含义和处分后果;(2)立法规范企业内部治理的商业贿赂制度,特别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3)制定《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4)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赠品进行限制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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